《贵州省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工作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机构改革后,全省各级知识产权局机构、职责、人员均有较大调整。且原省知识产权局2012年出台的《贵州省行政调解专利纠纷工作办法》的制定依据《贵州省专利保护条例》已修改为《贵州省专利条例》,为适应新形势下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新要求,更好地推进我省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工作,省知识产权局结合机构改革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贵州省专利条例》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印发了《贵州省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
二、专利纠纷行政调解的范围
1.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属纠纷;
2.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3.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4.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费用的纠纷;
5.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纠纷;
6.专利实施许可纠纷。
三、调解的基本原则
自愿、合法合理、公平公正、保密、无偿等五大原则。
四、调解的管辖
被请求人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管局属地管辖。
五、调解的立案条件
请求人要提交请求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调解的方可立案。
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享有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或终止调解、申请回避、自愿达成协议等三项权利;如实陈述事实、遵守调解原则和纪律、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等三项义务。
七、调解的程序和时限
立案后由1至3名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明事实的证据,调解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陈述,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找到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连结点,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书,60日内结案。
八、调解中止和终止的情形
中止和终止情形是本次修改新增的内容。执法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形导致案件不能正常调解结案。
中止情形包括: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案件处理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案件处理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办结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中止处理的情形。
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调解。
终止情形包括:
(一)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
(二)调解过程中一方不同意继续进行调解的;
(三)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参加调解的;
(四)经调解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达成调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