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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促进资助办法》政策解读材料

发布时间:2020-07-22 16: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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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要求“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确立了新时代知识产权工作的总基调。2018年2月,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部署重新组建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为新时代提高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奠定了坚实基础。2019年,根据省委、省政府机构改革部署,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承担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的决策部署,深化省委、省政府改革部署,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制定出台《贵州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促进资助办法》(以下简称:《资助办法》)。

二、主要内容

《资助办法》共有6章38条,第一章总则,明确规定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第二章规定了资助范围和基本条件等;第三章规定了一般资助标准及办理程序;第四章规定了专项资助标准及办理程序;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明确了本办法施行时间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废止。

三、《资助办法》的亮点

《资助办法》相较以前知识产权资助相关规范性文件,具有以下亮点:

(一)整合涉及知识产权资助的规范性文件。目前,涉及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等项目资助的规范性文件数量多、较分散,由于制定时间不同,规定的流程和办理程序也不尽相同,不利于群众及时系统地了解掌握项目资助的要求和办理程序。为方便社会公众系统全面地了解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方面的资助项目及办理程序,将涉及知识产权项目资助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整合,集中于一个规范性文件中。

(二)将“事前资助”转变为“事后资助”。为降低财政资金使用风险,鼓励市场主体积极投入人、财、物开展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资助办法》将原来的“事前资助”方式修改为“事后资助”方式。

(三)明确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项目资助范围。为有效调动市场主体开展知识产权创新发展的积极性,一般资助侧重于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专项资助侧重于知识产权运用、转化、服务业发展、人才培养等。

(四)调整知识产权项目资助金额。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文件精神,参照外省标准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资助办法》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项目的资助金额进行了相应调整,提出了总量控制的使用原则。

(五)实现事权与财权相统一。机构改革后,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工作处于事权与财权相分离的状态。为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资助办法》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的事权与财权进行了统一。

四、相关事项说明

(一)一般资助主要针对的是《资助办法》生效实施后获得国内授权、确权或国(境)外申请受理、授权确权的知识产权。

(二)国内发明专利维持是指《资助办法》生效实施后满6年的授权发明专利,自缴纳第6年年费之日起,半年内提出申请。

(三)《资助办法》生效实施前,提交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申请的,按照《贵州省专利资助管理办法》(黔科通〔2018〕39号)的标准和程序办理;《资助办法》生效实施后,提交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申请的,按照《资助办法》的标准和程序办理。

(四)地理标志包括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对地理标志的资助以申请资助在先为原则,不重复给予资助。

(五)2019年以来,完成还本付息的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可以按照《资助办法》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

(六)2019年第四季度以来,提交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资助申请的,按照《资助办法》办理。

具体相关工作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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