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2020年强制性认证
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8〕17号)精神,切实加强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管,确保强制性认证产品质量安全,着力发挥强制性认证“保底线”“保安全”作用,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2020年强制性认证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任务
(一)整治重点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直接关系人身、财产安全,涉及消防、安全生产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其中省局确定的重点整治产品包括电动自行车、汽车和消防产品等强制性认证产品。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要在抓好省局确定的重点整治产品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研究确定本地区强制性产品目录内的其他重点整治产品。
(二)整治内容
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各市(州)局要依法严厉查处以下违法行为:一是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二是认证证书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三是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四是擅自变更获证产品或者更换获证产品所用的关键材料。
(三)整治措施
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州)局应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违法行为,涉及需撤销认证机构指定、认证人员资质等处罚的,各市(州)局应及时上报省局,由省局汇总报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二、实施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2020年7月1日至7月31日。各市(州)局按照本通知要求,对辖区内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特别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所确定的各种重点整治产品)的获证情况、以及重点整治产品的销售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摸底排查,找出薄弱环节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确定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重点,细化专项整治措施,制订本辖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二)监督检查阶段。8月1日至9月30日。各市(州)局根据各地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工作。对获证企业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表》(附件1)进行逐项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重大及疑难问题,各市(州)局应及时与省局沟通。省局将根据各地的需要提供指导和帮助。
(三)总结提升阶段。10月1日至20日。各市(州)局要对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进行总结,及时推广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的经验做法,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成效。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市(州)局要充分认识强制性认证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正确处理强制性认证产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的关系,正确处理阶段性任务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的关系。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切实加强领导,力戒形式主义,将专项整治工作稳步向前推进。
(二)突出重点,分类监管。各市(州)局在开展强制性认证产品专项整治工作中,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实行分类监管。
一要对重点整治产品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集中力量开展对辖区内电动自行车、汽车、消防产品等强制性认证产品获证企业100%的执法检查,其中电动自行车产品要严格按照省安委办《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黔安办函〔2019〕109号)要求,对电动自行车生产、组装、销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二要加强对其他CCC目录内产品的监管。各市(州)局应根据辖区实际,开展对重点整治产品以外的电线电缆、低压电器、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安全玻璃等强制性认证产品获证企业的监督抽查,各地抽查获证企业比率不低于20%。
(三)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各市(州)局在开展强制性认证产品专项整治工作中,要根据确立的整治重点,切实加大执法力度。要坚决查处应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未获认证的产品,获证产品安全质量严重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伪造、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等影响恶劣、违法性质严重的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加大对获证企业的指导和帮扶,推进企业切实提升强制性认证产品质量。
(四)统计汇总,及时报送。各市(州)局要及时梳理统计、分析,并认真进行总结。请于2020年10月2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场所检查统计表》(附件2)、《强制性产品认证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附件3)、《强制性产品认证专项整治立案查处情况汇总表》(附件4)报送省局。
联系人:吴春宣;联系电话:0851-86505070。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