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9-231234 | 信息分类: | 省局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9-07-31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
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
《贵州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成员单位:
《贵州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工作规则》经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领导同意,现予印发。
贵州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代章)
2019年7月31日
贵州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发〔2008〕18号)、《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31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是省政府知识产权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全省知识产权工作,全面推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省建设。
第三条 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会议办公室),承担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由下列单位组成: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广电局、省大数据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林业局、贵阳海关。
第五条 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召集人由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协助分管知识产权工作的省政府副秘书长和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成员。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确定。
第六条 办公会议办公室主任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第七条 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处级干部担任联络员,及时沟通交流知识产权工作情况。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办公会议办公室。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八条 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工作。加强对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工作的宏观指导;研究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加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制订本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计划;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协调解决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深入研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及时向办公会议办公室提出议题,认真落实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互通信息,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第十条 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有关会议包括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和联络员会议。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全体会议主要审议整体性工作,专题会议主要审议专项工作,联络员会议支撑服务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十一条 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相关人员召集和主持,全体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成员及联络员参加,可根据需要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或地方负责同志列席。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研究协调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重大规划、重大政策及重大问题;
(三)统筹协调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有关跨区域、跨部门的重大事项;
(四)部署推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重要工作。
第十二条 专题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相关人员召集和主持,与会议议题相关的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成员及联络员参加,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或地方负责同志列席。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专项决策部署;
(二)研究解决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中的局部重点和难点问题;
(三)部署推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重要专项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 联络员会议由办公会议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全体联络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联络员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提出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议题建议;
(二)协商提出专题会议的参会范围建议;
(三)研究提出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方案和任务分工;
(四)承办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的议题,由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成员单位提出,经联络员会议研究形成建议,报召集人确定。联络员会议议题由办公会议办公室商有关成员单位确定。
第十五条 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六条 建立工作文件制度。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文件发文代字为“黔府知”,由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召集人签发。办公会议办公室文件发文代字为“黔府知办”,由办公会议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四章 办公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
第十七条 办公会议办公室是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的办事机构,在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领导下,承担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办公会议办公室按照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要求,加强对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指导有关部门和地区落实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决定事项。
第十九条 办公会议办公室负责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有关会议的筹备工作,研究汇总拟提请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对有关重要事项进行预备性协商讨论,提交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研究后,印发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 贯彻落实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的决策部署,推动健全知识产权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如遇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有关条款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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