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9-1629359 | 信息分类: | 省局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9-11-05 | |
文 号: | 黔市监特函〔2019〕50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气瓶安全管理的通知 |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气瓶安全管理的通知
(黔市监特函〔2019〕50号)
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省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根据《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入推进“贵州省气瓶安全追溯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切实加强瓶装燃气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安办函〔2019〕63号,附件1)、《省安委办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危化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黔安办函〔2019〕100号,附件2)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燃气气瓶安全管理,严格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检验机构行政许可,深入推进“贵州省气瓶安全追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检验机构行政许可
(一)严格许可要求
1.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燃气气瓶充装单位进行行政许可时,要严格落实《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要求。一是省市场监管局开发并免费推送给燃气气瓶充装单位使用的“平台”,已具备气瓶登记、充装、检验功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充装单位行政许可时,应检查充装单位是否应用“平台”并实施信息化管理,是否完善具备储运、销售功能的安全信息追溯系统,提出相应的建设方案和计划。二是根据《特种设备生产和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检查充装单位气瓶数量和介质储存能力是否满足下列要求:充装自有产权气瓶的液化石油气(含二甲醚)充装单位,满足信息化要求的气瓶不少于5000只;对采用“共享气瓶”模式进行充装的液化石油气(含二甲醚)充装单位,满足信息化要求的气瓶租赁数量不少于5000只;液化石油气(含二甲醚)充装单位充装介质储存能力不少于50立方,储罐数量不少于2个。
2.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检查燃气气瓶检验机构是否按照《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运用“贵州省气瓶安全追溯管理服务平台”实施气瓶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市监特函〔2019〕12 号)要求,开展气瓶检验信息化建设,是否配备满足信息化工作的硬件设施;是否在“平台”上接受报检、记录检验信息、出具检验报告;是否对检验合格的气瓶安装电子标签并写入气瓶检验信息数据;检验有效期是否超过气瓶使用年限。
(二)严格鉴定评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检查鉴定评审机构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鉴定评审工作。一是检查鉴定评审机构是否严格按照许可或核准规则及上述要求开展鉴定评审工作,鉴定评审报告中是否体现气瓶信息化管理内容。二是检查鉴定评审机构是否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和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内容,制定鉴定评审细则,完善细化评审项目表,鉴定评审细则和项目表是否包含信息化管理内容。三是检查鉴定评审机构开展鉴定评审时,充装单位是否满足信息化管理要求,是否运用“平台”实施登记、充装、报检;气瓶检验机构是否满足信息化管理要求,是否通过“平台”开展检验。四是对在评审工作中鉴定评审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应终止委托的鉴定评审服务。
(三)严格年度监督检查
从即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气瓶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充装单位监督检查。一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检查充装单位是否持续满足许可条件,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是否完成所有充装枪改造(不使用的充装设备应拆除,去功能化),是否按照“一瓶一码”的原则和登记气瓶数量安装电子标签,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并记录,是否按照要求实施信息化管理,是否按要求将气瓶送检或报废等情况(检查内容见附件3)。二是年度监督检查结论应记录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副本上。三是对年度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依法进行处理。
(四)做好相关气瓶使用登记
对各地反映部分气瓶因出厂资料遗失,不能办理使用登记不仅给企业造成损失,又影响气瓶信息化管理推进的问题,经请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同意在信息化推进期间,可采用定期检验方式对检验合格的气瓶办理使用登记。结合我省实际,采用定期检验方式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是2013年1月1日后制造出厂,且制造年份压制在瓶身上;二是属于本单位的自有产权气瓶;三是气瓶瓶身或护罩上制造单位名称、制造日期、出厂编号等应清晰可见。对上述条件要求,当地监管部门应到现场核实,并督促气瓶检验机构在检验前,核实相应信息数据。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予以办理使用登记。该项工作于2020年3月31日结束,今后不再按此办法办理使用登记。
二、进一步加强“贵州省气瓶安全追溯管理服务平台”推广运用
(一)加快工作进度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瓶装燃气经营者不得向未设置信息化标签、不具有质量安全追溯性的气瓶充装燃气;瓶装燃气和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者应当按照本省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标准,建立气瓶管理信息系统,对气瓶数量、充装、检验、流转等进行动态和可追溯性管理,并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加强“平台”推广运用。一是督促未完成硬件准备的充装单位,所有充装枪应按要求完成改造(不使用的充装设备应拆除,去功能化),准备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气瓶,并按照“一瓶一码”的原则和登记气瓶数量,及时安装电子标签。二是督促已完成硬件准备的充装单位要查缺补漏,气瓶、电子标签数量不够的要尽快补充;电子标签已到位的要尽快进行安装。三是督促充装单位完成硬件准备工作后,要尽快运用“平台”实施信息化管理,实现气瓶质量安全可追溯。
(二)运用“平台”实施检验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燃气气瓶检验机构按要求完成信息化改造工作,运用“平台”接受报检、记录检验信息、出具检验报告。从2020年4月1日起,“平台”将关闭补录气瓶历史检验信息的功能,今后申报气瓶检验、记录检验信息、出具检验报告等,均需通过“平台”实施,检验信息自动录入“平台”。检验完成后,由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气瓶安装电子标签,并写入该气瓶检验信息数据。
(三)加大硬件设施开放力度
“贵州省气瓶安全追溯管理服务平台”是全省气瓶监管部门、企业共同使用的平台,目前已具备气瓶登记、充装、检验的功能,免费向企业开放。鼓励各充装枪和电子标签生产单位,按照电子标签技术参数(附件4)、充装枪技术参数(附件5)开发生产满足我省“平台”要求的电子标签和充装枪。同时,鼓励各生产单位按照“平台”信息借口技术参数(附件6)要求,与“平台”数据进行对接,在“平台”现有功能的基础上进行延伸,完善储运、销售的功能,满足充装单位建立充装、检验、储运、销售全产业链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的需求。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气瓶质量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国务院安委会、市场监管总局、省安委办多次下文,对气瓶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燃气气瓶安全监管工作,严格燃气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行政许可,严把准入关,加强“平台”推广运用,推进燃气气瓶信息化管理,认真抓紧抓好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坚决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强化责任追究
建立燃气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已列入省政府对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2019年度市场监管工作目标责任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要求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对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省局将向当地政府(管委会)进行通报。
(三)加强廉政风险防范
在推进气瓶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廉政风险防范,树牢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人民群众服好务。要严格规范相关人员行为,坚持原则、遵章守纪,不参与企业设备和“平台”采购等相关事宜,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信息报送
请各地于2020年1月10日前报送气瓶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情况。各地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联系人:关志华,电话:0851—85869070。
附件:
1.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入推进“贵州省气瓶安全追溯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切实加强瓶装燃气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安办函〔2019〕63号)
2.省安委办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危化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黔安办函〔2019〕100号)
6.《贵州省气瓶安全追溯管理服务平台》流通、销售数据接口服务应用规范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