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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仿冒混淆行为?
发布时间:2020-11-13
来源信息:省市场监管局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试图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不劳而获,通过仿冒他人标识、他人商品标识等,引人将自己的商品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以借用他人、他人商品的影响力、美誉度提高自己、自己商品的市场竞争力。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混淆行为包括,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以及从事的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