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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资助事项办理程序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05-23
来源信息:省市场监管局
1.一般资助事项办理程序。对于《资助办法》第八条规定的8类一般资助事项,资助对象应当自知识产权获得授权、注册、批准或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办理资助事项;以受让方式引进省内外发明专利并实施的,应当自发明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1年内申请办理资助事项;以被许可方式引进省内外发明专利并实施的,应当自发明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许可合同备案之日起1年内申请办理资助事项。申请资助可以登陆“贵州政务服务网(zwfw.guizhou.gov.cn)”选择“省级-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网上申报办理(咨询电话:0851-86987226)。
2.专项资助事项办理程序。对于《资助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四大类专项资助事项,其中,除了《资助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运营、县域(园区)经济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贵州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贵州省高价值核心专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地理标志产业化促进、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专利导航、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贵州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等11类专项资助项目以省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通知进行申报外,对于其他专项资助事项,资助对象可以按照《资助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专项资助事项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之日起一年之内,于当年1月、7月集中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专项资助申请。”申请专项资助时,申请人应当根据《资助办法》和《<贵州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资助项目一览表》(附件2)中的“申请资助应当提供的资料”的相关要求,据实填写《贵州省知识产权专项资助申请表》(附件3),并附资助项目印证资料。
其中,《资助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助项目向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处(咨询电话:0851-85850112)提出资助申请;国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地理标志产品产业化促进、贵州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等专项资助项目向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战略处(咨询电话:0851-85860342、85863993)提出资助申请;其余专项资助项目,向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咨询电话:0851-85850061、85825390)提出资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