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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程序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06-08
来源信息:省市场监管局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十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企业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企业登记机关的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同时《办法》还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同一时期发现企业存在两种以上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可以对不同情形统一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在不同时期发现企业存在两种以上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应当分别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