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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规定的信用修复对象和方式。
发布时间:2023-05-30
来源信息:贵州省市场监管局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机制意见》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信用修复的对象包括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
《办法》针对不同的违法失信情形,规定了不同的信用修复方式。针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予以移出。针对被标记为个体工商户异常记载状态的,应当予以恢复。针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予以提前停止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