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库
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3-05-30
来源信息:贵州省市场监管局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信用修复条件:(一)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二)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三)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四)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五)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