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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银行”字样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度依据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5-30
来源信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答: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第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严格控制企业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也是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基本原则。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第四条提出,只有持照并受到监管的机构才能在其名称(包括域名)中使用“银行”一词或派生的“银行业务”等词,以避免出现任何可能误导公众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