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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修订主要内容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4-19
来源信息:贵州省知识产权局
(一)加大专利转化运用支持力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37 号)相关要求,推动我省专利转化运用迈上新台阶,尽快补齐我省专利转化运用严重缺乏运营服务机构的短板,《资助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中,将发明专利转让许可资助按实际交易金额的3%提高到10%,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资助按转让许可发明专利实际交易金额的3%提高到5%,并增加对省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给予30万元资助的规定,鼓励专利转化运用,推进专利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二)优化知识产权创造资助方式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 号)提出的“各地方要逐步减少对专利授权的各类财政资助,在 2025 年以前全部取消”,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国知发保字〔2021〕11 号)提出的“清理和规范对地理标志保护申请的资助、奖励政策”等要求,修订后的《资助办法》取消了发明专利授权、地理标志注册登记等资助。同时,为贯彻落实《贵州省知识产权“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的“培育布局高价值专利,形成一批产业关键技术高价值专利组合。至2025年,全省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增长达到15%左右”目标任务,补齐我省高价值发明专利短板,《资助办法》第七条增加规定,“对经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的贵州省高价值核心专利培育中心,给予50万元资助;自确定后的次年起,经组织专家年度评价合格,每年给予50万元资助,最多再资助3年”,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夯实专利转化运用基础。
(三)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资助条件
2024年1月1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修改升级为《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 29490-2023)。为推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实施,帮助更多有研发活动的创新主体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资助办法》第十条第(五)项增加规定,实施认证的单位应拥有非转让取得有效发明专利3件及以上,认证并运行满1年,对不同类别的认证根据认证费用的不同,设置了不同的资助标准。为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部署,《资助办法》第十条第(五)项增加规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或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支付评价费用后开展《创新管理 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 56005)评价,首次通过评价并取得相应成效,给予评价费用80%、最高不超过8万元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