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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对电子数据取证证据效力作了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2024-04-19 来源信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答:电子数据取证固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技术标准,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直接影响电子数据证据效力和行政执法公信力。《暂行规定》严格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内容,重点在实操层面明确了电子数据取证固证适用情形、提取方法和相关要求。 一是明确了提取电子数据种类及方法。结合电子数据证据具备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要素,《暂行规定》明确了七类常见电子数据类型。在实际执法中,执法人员应首先判断提取电子数据的类型,并灵活选取电子数据的提取方法,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现场提取,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实施在线提取,还可以按照《行政强制法》对原始介质进行查封、扣押。 二是明确了电子数据取证适用场景。结合执法实践,《暂行规定》分别规定了现场提取电子数据,网络在线提取,查封、扣押原始介质,电子数据检查分析及电子数据证据的储存等多种适用场景,同时详细规定了执法人员在不同场景下可行使的法定职权。可以通过截屏、录像、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等不同方式合法高效完成电子数据取证工作。 三是明确了电子数据取证需记录的要点。结合执法需要,《暂行规定》强调笔录制作的内容要素,执法人员可以选择在《现场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等文书中记录。同时对笔录中应列明的内容作了规定,明确了笔录内容要素和记录要点,尤其是在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时应充分考虑网络环境复杂性,应在笔录中记录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访问方式、提取的日期和时间、提取使用的工具和方法、电子数据的网络地址、存储路径及计算完整性校验值的过程和结果等信息,为执法人员在制作笔录时指明应当记录的电子数据取证要素,明确电子数据取证步骤,有效避免因执法人员遗漏取证关键步骤,导致证据无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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