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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规定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许可应具备哪些条件?
发布时间:2024-11-11 来源信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通则》明确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许可审查,除了符合《通则》第二章和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要求外,根据自营和承包不同形式,审查内容也有所不同。 《通则》明确集中用餐单位开办食堂应以集中用餐单位为主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在第三十八条规定主体具体类型包括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 《通则》明确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于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的,除符合集中用餐单位申办食堂许可审查通用要求外,还应建立包括承包经营企业的食品经营许可情况、与承包经营企业签订的食品安全责任协议、承包经营企业评价和退出制度(机制)、承包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义务和责任等内容的承包经营管理制度。 对于高校申请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许可的,《通则》第四十条明确,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教育管理层级对应关系和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等,结合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中央部属高校、省属高校和其他高校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审查权限。 对于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变更经营形式,自营改为承包经营的,以及承包经营企业发生变化的,应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监管部门对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进行现场核查。除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以外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发生《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列举的情形以及上述变化的,应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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