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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规定餐饮服务管理企业许可应具备哪些条件?
发布时间:2024-11-11 来源信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通则》明确餐饮服务管理企业应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和组织机构,根据其经营模式,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数量的人员以及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二)配备专职食品安全总监、专职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三年以上实体店餐饮服务管理经验。 (三)设立分公司的,应具有对分公司统一的人员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等制度。确保分公司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数量的人员以及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四)设立子公司、绝对控股其他企业的,应具有对子公司、绝对控股的其他企业的人员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品牌管理等制度。 承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还应符合第三章第六节有关承包经营企业相应条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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