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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的食品经抽检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若对检验结果有异议,需在多少时限内提出异议?向谁提交异议申请?
发布时间:2025-05-23 来源信息: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的监督抽检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复检申请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委托复检申请人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逾期未提出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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