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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03号)在住所、经营场所方面有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2025-06-27 来源信息:登记注册处
一、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辖。 1.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细化了个体工商户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规则。 1.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申请登记一个或者多个实体经营场所; 2.在其登记机关辖区以外从事依法需要登记的经营活动的,应当另行设立个体工商户; 3.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 三、明确对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的要求。 1.个体工商户申请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登记机关简化、免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的,应当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等方式验证核实经营场所客观存在,并且申请人依法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2.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为其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登记机关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后标注“(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在两个以上网络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将每个经营场所都进行登记。 3.仅提供互联网域名访问、虚拟主机租用等服务,不提供实际交易服务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提供的网络空间地址,不得用于办理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 四、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变更的登记方式。 1.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迁移至其他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仅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迁移至其他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迁入地和迁出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对接、档案迁移等工作,为个体工商户迁移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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