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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哪些情形会被认定为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发布时间:2026-01-14 来源信息:认证认可检测处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一)未经检验检测的;   (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   (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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