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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十个不得”的内容?
发布时间:2026-01-15 来源信息:执法稽查处
(一)不得以办案名义随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二)不得私自留置、处理、占用被罚没或被扣押财物;(三)不得违规泄露案件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人信息等;(四)不得私下与案件当事人或相关利益人接触;(五)不得向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为其隐瞒证据、开脱责任;(六)不得利用执法权力谋取私利,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七)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或相关利益人安排的吃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索要或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其他支付凭证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八)不得在工作期间饮酒;(九)不得酒后驾车、公车私用、驾驶执法车辆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十)不得着制式服装出入娱乐场所,因工作需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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