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新闻通气会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
欢迎大家出席省市场监管局202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通气会。首先,感谢各新闻媒体长期以来对市场监管工作、对消费维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今年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30周年。为了进一步宣传2024年消费维权年主题,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今天我们召开新闻通气会,邀请到省市场监管局消费网监处负责人龙明光先生、省消费者协会秘书处秘书长陈静女士。
今天通气会主要有三项议程:第一项是介绍2024年消费维权年主题内涵;第二项是通报2023年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贵州省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情况,以及介绍202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安排;第三项是发布2023年贵州省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出席今天新闻通气会的有人民日报、中国质量报、中国商报、贵州日报、贵州广播电视台、多彩贵州网、贵州交通广播、贵阳日报等18家媒体单位的朋友。在此,我谨代表省市场监管局对你们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
下面,我们逐项进行。
先请陈静女士介绍2024年消费维权年主题内涵
陈静: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广泛征集消费者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确定2024年全国消协组织消费维权年主题为“激发消费活力”,其涵义是,各级消协组织要有力有效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法定职责,优化消费环境,让消费者敢消费、愿消费、乐享高品质消费,推动消费从疫后恢复转向持续扩大。具体如下:
一是提升消协组织维权能力,帮消费者解决后顾之忧,让消费者敢消费。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必须坚持人民至上”,“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紧紧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消协组织依法履职是对“人民至上”理念的生动践行。新时代消费升级日益加速,消费领域新场景、新业态、新科技不断涌现,与之相伴的是,侵权手段花样翻新,令人防不胜防。消协组织要立足自身职责,创新维权方式,提升维权效能,以更便捷高效的投诉处理、更深入有力的消费监督、更坚决大胆的揭露批评、更有益有效的提示警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助力消除消费痛点堵点难点,遏制不法经营行为,增强消费者购买信心,激发消费活力,释放消费潜能。
二是协同共治优化消费环境,助消费者增强获得感,让消费者愿消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优化消费环境”,“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当前,消费领域还存在预付费商家“跑路”、大数据算法“杀熟”等现象,消费维权政策法律相对滞后,经营者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力量不平衡,“一老一小”消费权益保护仍需加强。消费环境与消费者的消费意愿不相符,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不匹配。消协组织要发挥社会共治平台作用,汇聚社会各方面力量,促进完善消费者保护体制机制,建立健全涵盖立法、行政、司法、社会保护以及消费者自我保护的消费维权治理格局,从政策、制度、法律、标准、舆论等多层次、多领域、全方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推动维权共建,强化保护共责,实现成果共享,构建消费者友好型消费环境,提升消费者获得感,促进消费活力迸发,为高质量发展筑牢基础。
三是释放消费升级潜能,助力高质量发展,让消费者乐享高品质消费。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人民幸福安康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最终目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激发有潜能的消费,培育壮大新型消费,大力发展数字消费、绿色消费、健康消费。消协组织要在推动实现经济质的有效提升上下功夫,促进高质量的供需对接,提升消费品质。要大力倡导绿色低碳消费,帮助消费者树立绿色消费观念,推动经营者对标高质量发展要求,提供更多绿色环保的产品和服务。要针对消费领域新场景、新业态、新模式,找准痛点堵点卡点,联合相关部门推动问题解决,加强引导规范,促进新型消费健康发展。要积极向有关部门建言献策,不断优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政策环境,着力构建有助于产品服务提质升级的标准体系。要主动向生产经营者反映消费者需求,助力行业企业优化消费体验,提升消费供给对消费需求的适配性,以高质量供给满足消费者日益升级的美好生活需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下面,请龙明光先生通报2023年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贵州省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情况,介绍202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安排。
龙明光: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把坚持高质量发展作为新时代的硬道理,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提振消费信心”年主题,扎实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推进消费环境建设,助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聚焦公平竞争,着力构建公平有序市场秩序
全面落实“严管”要求,强化监管执法,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共促消费公平,维护消费者权益。一是守护市场公平。强化反垄断执法,积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组建反垄断与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库,查办垄断案件5件;开展规范明码标价防止价格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教育收费、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查处价格案件1193件,清退违规收费21828.65万元,实施经济制裁20887.41万元。开展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查办混淆行为、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案件148件,罚没金额275.04万元。严打传销行为,查办传销案件137件,罚没金额160.55万元。二是重拳打击违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让监管长出牙齿、让违法者震慑畏惧。突出教育和警示成效,综合运用违法典型曝光、失信联合惩戒、行刑衔接等手段,2023年全系统查办案件3.06万件,罚没金额17031.5万元。三是强化民生计量监管。紧扣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缺斤短两、计量作弊等突出问题,在全省开展以农(集)贸市场、水果批发市场、海鲜批发市场、流动商贩、烤鱼店、水果店、采摘果园、专业市场、医院和学校周边等为重点的专项整治“雷霆行动”,同时对眼镜制配、加油站等民生计量领域开展专项整治。共查获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等计量器具635台、查处计量违法行为653件,共查获眼镜制配场所不合格计量器具149台、查处计量违法行为26件,查获加油站不合格计量器具223台、查处计量违法行为4件。集中曝光3批共20件计量违法典型案例,形成打击计量违法高压态势。
二、聚焦风险防范,着力强化消费安全监管
把维护安全稳定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突出抓牢风险防范化解,切实维护消费安全。一是着力守护食品安全。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开展落实“两个责任”机制年活动,全省市县乡村共明确6.52万名干部对48.68万家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包保,食品安全属地责任进一步落实。2023年共出动执法人员22.2万人次,检查经营主体26.9万户,发现违法违规问题5740个,立案查处541件,罚没金额172.76万元,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1517份。深入开展校园及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加强旅游、网络餐饮等重点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查办餐饮食品案件2147件。完成食品安全抽检监测16.15万批次,达4.19批次/千人。严厉打击酒类市场侵权假冒、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全年查办酒类案件903件,罚没金额1637万元,移送公安机关案件61件。二是有力守护药品安全。深入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全年共查处“两品一械”案件4552件,罚没金额3300万元,移送公安机关案件300件。三是有力守护特种设备安全。加强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常态化开展“打非治违”,开展检查1.98万次,检查设备9.99万台,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2000余份,特种设备检验率保持在99%以上,2023年未发生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四是有力守护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重点目录涵盖15个大类224种产品,监管覆盖面和精准性进一步扩大和提高。运用生产流通、线上线下深度融合的监督抽查模式,抽查烟花爆竹、化肥、电线电缆等产品生产、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8370批次产品,检出不合格产品818批次。
三、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着力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一是推进消费环境建设。全省各地启动“放心消费无假货承诺”“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培育放心消费创建项目79家,公示消费投诉信息25期。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实体店累计达4716家,无理由退货累计18.68万件,退货金额累计4641万元。完善在线化解消费纠纷机制,在线化解消费纠纷企业(ODR)累计数达1314家。二是畅通消费维权渠道。全年12315平台受理投诉举报咨询32.35万件,办结率99.9%,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184.35万元;对投诉举报较多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重点行业,开展整治。三是维护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全年我省对27.39万户省内网络交易主体开展监测110.46万个次,共监测发现涉嫌违法线索1045条。涉及省外线索296条,通过国家五级贯通系统推送省外处置;涉及省内的线索信息749条,通过贵州网络交易监管系统推送到我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置。发布网络消费提示,提醒网络消费者谨慎选择交易平台和交易对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向电商平台住所地或电商实际经营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四是深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强化广告导向监管,加强重点领域广告监管执法,共查处违法广告案件1076件,罚没金额1273万元。深化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对医疗美容行业无证行医、虚假宣传、广告违法、价格违法、非法制售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偷逃税等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治理,查处违法案件503件,罚没金额679.66万元,补税及加收滞纳金1035.79万元,专项治理取得明显成效。五是牵头高效推进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为优化旅游消费环境,全省旅游市场监管共出动执法人员4.96万人次,检查涉旅经营主体16.8万家次,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75户,查办案件930件,罚没金额349.41万元。旅游消费投诉举报数量逐年下降,维护了旅游消费者的权益,树立了我省良好的旅游形象。六是发布消费提示。在元旦、春节、五一、“6∙18”、端午、中秋、国庆、“双11”等重要节点发布消费提示警示25次,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七是构建消费维权大格局。一年来,充分发挥消费者权益联席会议机制作用,23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开展了文化、旅游、房地产、客运、快递、电信服务、进出口商品、金融市场等领域整治和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行动,多维度保护消费者权益,共同构社会共治的“大市场”“大消保”格局,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2024年,我们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部署,优化消费环境,全力打造环境舒心、质量放心、价格诚心、服务贴心、维权省心的消费环境。
贵州省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情况
2023年,贵州省市场监管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让消费者“能消费、敢消费、愿消费”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优化消费环境、开展放心消费行动”要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
一、从机制建设入手,构建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格局
充分发挥消费者权益联席会议和消协组织、行业协会作用,积极构建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格局。目前我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23个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以来,成员单位积极履行部门职责,加强部门联动,推进协同监管,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作用,取得了积极成效。一年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开展了文化、旅游、房地产、客运、快递、电信服务、房地产、金融市场等领域整治和执法联合行动,多维度保护消费者权益,共同构建社会共治的“大市场”“大消保”格局,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二、从加强宣传入手,扩大消费维权工作影响力
我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围绕消费投诉举报热点,在元旦、春节、“3∙15”、五一、“6∙18”、国庆、“双11”等重要节点,发布消费提示警示25次,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2023年全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了“3∙15市场监管在行动”话题或主题活动数量321个,开展消费教育引导活动2326次,发布典型案例206个,立案查处140件,取得了很好的宣传效果。开展全省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全省共有4320家市场经营主体参加承诺亮诺行动,签订《放心消费创建承诺书》,持续提升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影响力。
三、从监管和规范入手,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一年来,全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全面知晓、应创尽创”原则广泛宣传动员,围绕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大力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加强对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培育。截至目前,全省培育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创建项目79家(其中,示范商圈20个,示范景区20个,示范餐饮10个,示范企业29个),创建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各地将放心消费创建和监管与规范相结合,通过打击违法,促进规范,树立典型,让经营者学有榜样。通过开展“铁拳”行动、食品安全“守查保”、白酒质量安全提升、医疗美容行业整治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进一步提升我省消费环境安全度、经营者诚信度、消费者满意度,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从畅通投诉举报入手,提升投诉举报处置效能
畅通全省12315投诉举报热线渠道,2023年全省12315平台受理投诉举报咨询 32.35万件,办结率99.9%,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184.35万元。通过不懈努力,全省12315平台运行情况总体良好,12315的工作质量与处置效能较往年均有明显改善。
五、从落实市场主体责任入手,健全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督促经营者落实商品和服务质量的市场主体责任,推动消费维权由线下向线上拓展,积极引导商场、超市、市场、企业、景区等经营者履行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大力推行消费纠纷在线解决模式,全省1314家企业(ODR)入驻全国12315平台,实现消费纠纷在线解决。同时,引导消费者通过消费维权服务站、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解决消费争议,降低消费维权成本。倡导和鼓励实体店经营者开展七日无理由退货活动,减少退(换)货纠纷,目前全省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实体店达4716家。
六、从监测监管入手,维护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
2023年,我省对27.39万户省内网络交易主体开展监测110.46万个次,共监测发现涉嫌违法线索1045条,涉及省外的线索296条,通过国家五级贯通系统推送省外处置。涉及省内的线索信息749条,通过贵州网络交易监管系统推送到我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置(其中,立案查处48条,列入异常经营名录75条,督促经营者整改、下架304条,其他处置情况322条)。发布消费提示,提醒网络消费者谨慎选择交易平台和交易对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向电商平台住所地或电商实际经营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2024年,我们将紧紧围绕中央、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部署,持续推进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在大中型商圈、重点景区、餐饮行业、重点企业等重点领域,培育发展一批放心消费创建单位,发挥引领作用,努力打造消费环境舒心、消费质量放心、消费价格诚心、消费服务贴心、消费维权省心的消费环境。
202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安排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优化消费环境的决策部署, 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广泛宣传2024年“激发消费活力”消费维权年主题,纪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30周年,营造良好的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联合在全省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
今年“3∙15”期间,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将结合各自工作职责,组织开展如下活动:
省委宣传部:持续开展“扫黄打非”专项行动,查处侵权盗版、淫秽色情等非法出版传播活动。开展2024年“3∙15”印刷复制质检活动,在中小学“开学季”“3∙15”“4∙23”“4∙26”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开展“扫黄打非”、版权保护、“护苗∙绿书签”进校园等宣传活动,切实营造出版物市场良好消费环境。
省教育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理性培训、平安消费”为主题的宣传活动,通过户外宣传、媒体宣传、社区宣传等活动,引导家长理性对待校外培训,自觉抵制校外违法违规培训,主动使用校外培训APP购课付费,增强学生家长消费安全意识,营造健康安全的消费环境。
省公安厅:联合茅台、习酒等企业,开展茅台酒、习酒开展免费鉴定服务。发放我省公安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相关宣传资料,增强群众法律意识,提高群众识假、辨假能力。
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活动,组织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等生产销售企业和农技干部、执法人员深入乡村、走进田间地头,普及农资法律法规、识假辨假知识和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引导农民合理购买、科学安全使用农资。
省文化和旅游厅:设置旅游宣传咨询投诉平台,开展现场旅游维权宣传;设立旅游投诉受理咨询台,开展现场投诉受理及咨询;设置近期全省查处的旅游违法案例展板,现场展示旅游违法案例,进一步加大对全省旅游市场震慑和警示;开展精品旅游产品宣传,进一步推进旅游企业诚信经营,树立多彩贵州旅游形象。
省卫生健康委:开展消毒产品知识宣传,让消费者了解和正确选购消毒产品。开展疾病预防、消毒产品使用知识宣传。
省市场监管局:3月14日,举办贵州省“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通气会,介绍202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发布贵州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3月15日,在南明区筑城广场开展宣传活动。同时以“3∙15”为契机,联合媒体开展“3∙15”“激发消费活力”主题等系列宣传报道。指导和督促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检查、法律宣传、消费知识咨询等系列活动。组织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做好央视“3∙15”晚会应急值守和处置工作。
省药品监管局:开展“两品一械”科普知识宣传,在活动现场设置宣传展位,通过发布宣传册、资料和现场咨询等,向群众普及“两品一械”(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安全使用、不良反应处理以及真假辨别的知识。指导公众如何识别真假药品,了解非法药品的危害,并鼓励公众举报发现的假药、劣药。
省广电局:指导全省广播电视媒体及其新媒体平台做好全省3∙15活动宣传报道;安排各级广播电视媒体落实《关于加强2024年公益广告制作播出的通知》有关要求,播放相关主体的公益广告。
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设置宣传展位,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折页、设立业务咨询台等,向社会工作介绍防范“征信修改”诈骗、信用报告查询、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等金融知识,进一步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
贵阳海关:向消费者普及进出口商品安全知识,包括食品安全、化妆品安全、玩具安全等,提高消费者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持能力;向消费者宣传海关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成效和措施,让消费者了解海关如何保障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安全;向消费者宣传海关相关政策法规,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海关工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组织开展“3∙1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活动,以“金融消保在身边 保障权益防风险”为主题,宣导金融政策、提示金融风险,倡导理性投资理念,推进行业诚信文化建设,增强人民群众金融服务的便利性、可得性和获得感。
省邮政管理局:开展普法宣传,开展邮政快递业寄递安全法律法规、《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烟草制品寄递要求等内容的宣贯;开展服务宣传,组织快递企业代表通过展板展示企业提升服务质量、解决用户诉求的有效做法。
省通信管理局:贵州省信息通信行业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赋能作用,助力老年人跨越数字鸿沟,防范电信诈骗,共享社会发展和改革的红利。
省消费者协会:以新闻通气会、网络平台闪屏等方式加强年主题宣传;联合相关部门在筑城广场开展现场系列宣传活动;指导各级消协组织开展各有特色活动。
下面,请陈静女士介绍2024年贵州省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案例一:某蔬菜种植户生产销售含有国家禁用农药的白菜案
【案情简介】2023年6月,黔东南州天柱县农业农村局对天柱县凤城街道的某蔬菜种植户生产的白菜进行监督抽查,检出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毒死蜱,含量为1.04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规定。经查,该种植户在明知农药毒死蜱不得在白菜上使用的情况下,在大棚内使用农药毒死蜱杀虫,并将白菜采摘进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涉嫌犯罪,天柱县农业农村局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023年12月,天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种植户生产、销售含违禁农药白菜案件,被告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案中生产者明知国家禁止毒死蜱在蔬菜上使用,无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仍然在白菜上使用农药毒死蜱,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广大经营者应引以为戒,增强法律意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面临的将是法律的惩罚。
案例二:某影院公司强制消费者购买3D眼镜案
【案情简介】2023年2月21日,贵阳市市场监管局依举报对贵阳某影院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核查,该影院公司本该对购买3D电影票的消费者免费提供3D眼镜,却在经营场所内张贴告示“不提供免费3D眼镜,3D眼镜需收费”。经调查,该影院公司共向购买3D电影票的消费者销售3D眼镜9723副,货值金额共计4.87万元,违法所得2.45万元。该影院公司的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违法行为,贵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某影院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万元。
【案例评析】《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本案中,3D眼镜是观看3D电影的必须设备,消费者购买了3D电影票,影院经营者应该提供满足观影要求的全部服务,包括提供3D眼镜,该影院公司将自身应当承担的服务义务,强加给消费者,加重消费者负担,依法应予以处罚。
案例三:某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案
【案情简介】2023年7月—8月,黔西南州普安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收到对某旅行社的多起投诉,反映该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未征得旅游者同意擅自变更行程,损害了旅游者合法权益。经调查,投诉属实。该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的违法行为,且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一项的规定,普安县文体广电旅游局给予该旅行社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停业整顿。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第一百条第一项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旅行社应该按合同约定完成行程,本案中,该旅行社擅自变更游客旅游行程,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依法应予以处罚。
案例四:祛斑不达效果 消协助力退款
【案情简介】2023年3月27日,消费者李某到省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于2022年11月初通过线上购买了价值398元的纹眉服务后,到线下指定的某店消费时,该店工作人员不断推销祛斑产品,并且在推销过程中宣称“绝对能祛斑、肯定能祛斑”,李某便刷卡支付2.45万元,购买了“纹眉+纹嘴唇”项目和祛斑项目。在该店祛斑后,李某面部出现大面积红肿,进行激光理疗修复后,没有达到该店宣称的祛斑效果,双方多次协商不成,李某遂向省消协投诉。经调查,投诉属实。经调解,商家同意扣除纹眉项目等成本后退还消费者8000元,消费者表示接受。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该店工作人员推销产品过程中,频繁使用“绝对”“肯定”等字眼,夸大产品效果,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消费者的诉求合理,该店理应退还相应钱款。
案例五:某培训机构违法培训案
【案情简介】贵阳市云岩区教育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巡查时,发现位于云岩区恒丰步行街四楼的某培训机构未经审批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书法绘画培训,当即责令其暂停培训,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此后,云岩区教育局执法人员对该机构进行复查时发现其未办理审批仍在开展培训活动。经查,该机构共有教职员工4人,招收培训学员35人,共收取培训费用合计人民币3.22万元,已完成消课培训费用合计人民币1.19万元。该机构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违反《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十七条规定,云岩区教育局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处以罚款1.19万元。
【案例评析】《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该机构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依法应该受到行政处罚。教育部门提醒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依规开展校外培训。广大学生家长要理性对待校外培训,自觉抵制违法校外培训;确需参加培训的,要选择合法合规的培训机构,并主动使用“校外培训家长端APP”进行购课付费,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六:某公司加价收取停车费用案
【案情简介】2023年6月22日,黔南州惠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某公司不按公示标准收取停车费用。经查,该公司对停车服务价格进行了公示,但在6月22日端午节当天未按照公示价格收费,自行按照30元/天的标准向多名消费者进行收费。经核算,该公司多收金额为2448元。6月23日,该公司通过在经营场所张贴公告、查询微信收款记录等方式,联系消费者并清退多收费用。该公司的行为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惠水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处以5000元罚款。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本案中经营者不按公示的价格进行收费,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社会资金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虽然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但是经营者须按照价格法律法规要求,在停车场公开明示停车收费标准及相关内容,并按公示标准进行收费。在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经营者在标价外加价收费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规定,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案例七:某加油站改变计量器具控制系统案
【案情简介】2023年4月7日,贵阳市修文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反映加油机计量不足的投诉,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加油站在用的6台燃油加油机24把加油枪中,有18把加油枪对应的9块主板铅封被更换。执法人员将涉案9块主板送监控微处理器生产厂家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加油机主板中增加了不符合要求的控制系统电路”。经查实,该加油站通过更换具有人为控制功能的计控主板操控燃油加油机,实施计量作弊,涉及加油数量为96611升,违法所得75.10万元。该加油站改变加油机控制系统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改变计量器具控制系统的违法行为。依据《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修文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涉案计控主板9块、没收违法所得75.1万元,并处罚款4.5万元,罚没合计79.6万元。
【案例评析】近年来,一些加油站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技术手段对加油机实施人为控制从而进行计量作弊,严重损害了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的查处,打击了加油站更换计控主板、改变燃油加油机控制系统的违法行为,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
案例八:某网店未公示生产许可信息案
【案情简介】2023年9月12日,六盘水市盘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入驻某平台的某网店,未公示《食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经核查,该店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但未按规定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该网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在其从事的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的违法行为,盘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以1000元罚款。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既是引导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依法公示相关证照信息;广大消费者在网络平台购买商品时,应仔细查看经营者相关行政许可信息是否齐备,注意保存消费凭证,如遇消费纠纷,及时向网络平台反映,同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
案例九:瓷砖消费引纠纷 消协调解获赔偿
【案情简介】2023年2月,消费者张某某在黔西南州兴义市某店下单订购3万余元的瓷砖用于家庭室内装修。4月,张某某发现多处地板瓷砖出现开裂问题,怀疑是产品质量问题,要求赔偿。该店认为不存在质量问题,不予赔偿。张某某投诉至州消费者协会。经调查核实,瓷砖开裂的主要原因是该款瓷砖属于高密瓷砖,切割工艺要求较高;该店未告知消费者切割注意事项。经调解,该店愿承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责任,同意支付因瓷砖开裂造成的维修费用2000元,并赔偿张某某1万元。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情权。”本案中,因经营者未能及时告知商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十:消费者就餐受伤 消协调解获赔偿
【案情简介】2023年7月2日,黔南州荔波县消费者协会接到徐某投诉,称其在荔波县美食街某餐厅消费时,因餐厅未及时清理地上的呕吐物,导致踩到后摔倒,后来到医院接受治疗。经县消协核实,投诉属实。经调解,商家一次性赔偿徐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万元。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务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经营者因不及时清理呕吐物,导致消费者摔伤,理应承担相应责任,消费者要求赔偿合理合法。
谢谢两位发布人,谢谢各位记者朋友的参与。今天的新闻通气会就到这里,大家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