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措施》解读
一、出台背景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省个体工商户正常生产经营受到较大冲击,由于长时间关停,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面临疫情防控压力大、生产经营成本高、资金链运转不畅、拓展市场困难等问题。如何助推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帮助个体工商户把失去时间抢回来,把遭受的损失夺回来,需要政府部门出台具体的扶持措施,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帮助个体工商户渡过疫情防控难关,尽快有序复工复产、稳定扩大就业,全面恢复我省经济运行秩序,助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出台了《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起草过程
聚焦疫情防控对个体工商户带来的影响,紧扣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需要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结合国家6部委《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精神和贵州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组织召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10个部门参加的工作座谈会议,收集汇总各单位意见建议,从“积极帮助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纾缓个体工商户融资压力、方便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力度”五个方面提出了16条具体措施,形成了《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先后3次书面征求各单位意见建议,反复论证形成了《若干措施》(送审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各市(州)人民政府贯彻执行。
三、《若干措施》的主要内容
(一)如何帮助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复工复产?开放各类经营场所。按照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复产要求和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各地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实际,有序推动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对符合各地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二)如何帮助个体工商户降低经营成本?一是给予创业补贴和场租补贴。按照《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相关规定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符合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领条件的,给予每月500元场租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5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二是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1.从2020年2月起至2020年6月止,对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3.个体工商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方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在自然年度内按有关规定在缴费基数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在自然年度内按有关规定在100元至2000元之间十三个缴费档次中自主选择。三是减免房租。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政府创办创业园、孵化园、商品交易市场、创业基地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租金减免。承租其他经营用房或摊位的,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出台相关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四是减免税费。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停止执行前,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为1%。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疫情防控期间,对个体工商户测温仪、护目镜等疫情防控物资开展的应急非常规检校,免收检校费用。
(三)如何帮助个体工商户纾缓融资压力?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群体的个体工商户提供创业担保贷款。二是各级地方政府要为银商对接搭建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降低其还贷压力。
(四)如何方便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一是为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提供“网上申请、网上审核、实名认证、电子归档”的便捷高效服务,实现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零见面”全程网上办理。二是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利用自身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依法予以豁免登记。三是将个体工商户2019年度的年报截止时间由2020年6月30日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海关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统一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未在6月30日前报送年报的个体工商户,不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对已经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可通过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移出申请,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先行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相关申请材料待疫情解除后补报。
(五)如何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力度?一是推行“不见面”就业服务。引导群众通过“贵州就业帮”手机APP及全省各地公共就业服务线上平台办理就失业登记、《就业创业证》申领等业务。同时,有条件的地区针对急件要件推出“网上办、掌上办、邮寄办、预约办、承诺办”等办理方式。二是2020年上半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气价格按照相关部门出台的阶段性降低用电、用气成本的政策执行。三是发挥工商联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团组织作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