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
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知识产权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12〕34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贵州省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
2012年2月28日,贵州省知识产权局、贵州省财政厅在对2006年印发的《贵州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黔知发〔2006〕36号)修改调整的基础上,印发实施《贵州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黔知发〔2012〕17号)(下称原《管理办法》)。原管理办法的实施对全面贯彻实施国家、贵州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依法、有效地管理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激励和引导作用,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自主创新,培育一批拥有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和商标品牌、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据统计,全省专利申请量、专利授权量从2012年的11296件和6054件增长到2019年的44328件和24729件,分别增长了3.9倍和4.1倍;商标注册申请量、商标注册量从2012年的19981件和7335件增长到2019年的89652件和62033件,分别增长了4.5倍和8.5倍;地理标志从2012年的86个增加到2019年的348个,增加262个;累计实施地理标志产业化项目67个,培育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290家;知识产权各项事业取得显著成效。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从追求速度规模向更加注重质量效益转型,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知识产权工作也从追求数量向提高创造质量、提升运用效益和强化保护效果转变。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的推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工作逐步进行了调整,相关政策也进行了优化,原《管理办法》已经不适应当前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需要,需要与时俱进进行修改、调整和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原《管理办法》确定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与现在国家的要求不一致。原《管理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代理费、申请费、审查费等费用的资助”,而今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0)》(国知办运字〔2020〕13号),明确:“各地区要进一步优化PCT国际专利和国内发明专利奖励资助政策,全面取消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申请注册环节的资助与奖励,强化资助政策质量导向,规范资助行为”。
二是原《管理办法》确定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与现在执行的政策不一致。原《管理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用于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及专利权价值评估、法律确认、质押登记等中介费用的资助”,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决定》(黔党发〔2011〕27号)、贵州省科技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贵州省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办法》(暂行)(黔科通〔2012〕114号)规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及专利权价值评估、法律确认、质押登记等中介费用的资助从省科技厅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列支,采取贷款贴息和定额补助方式”。
三是原《管理办法》确定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很多知识产权工作已不再开展。原《管理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用于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专利实施及产业化项目、贵州省十佳著名商标的奖励等工作现在都不再开展,著名商标的评选也已取消。
四是原《管理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后补助和项目支持方式,而现在除了采取后补助和项目支持方式外,普遍采用招投标方式,推行绩效评价后补助方式。
五是新形势下对项目资金使用监管、项目实施绩效管理、项目承担单位的诚信等方面都有新的要求,需要进一步明确贵州省市场监管局、贵州省财政厅及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
六是2006年印发的《贵州省省级知识产权项目管理暂行规定》(黔知发〔2006〕37号),是依据《贵州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黔知发〔2006〕36号)制定的,项目实施范围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致,项目实施是专项资金使用的主要方式之一,至今未作调整修改。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这次一并对《贵州省省级知识产权项目管理暂行规定》(黔知发〔2006〕37号)、《贵州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黔知发〔2012〕17号)进行修改,重新制定《贵州省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起草情况
2019年12月,贵州省市场监管局、贵州省财政厅依据《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办发〔2016〕4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7〕26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联合组建起草小组,启动《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起草小组全借鉴了广东等先进省市区的经验做法,紧密结合贵州实际,历时三个多月,形成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0年3月24日至4月10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发函有关省直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协会团体单位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的意见建议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6章44条。第一章是总则共5条,概述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知识产权项目设立的原则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的原则、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实施期限。第二章是部门职责共3条,概述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省财政厅各自承担的职责。第三章是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资助标准和资助条件共7条,概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具体的使用范围、资助的标准条件和原则、知识产权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第四章是知识产权项目管理共15条,概述知识产权项目的设立方式和项目资金的资助方式,项目的组织、评审、公示、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程序,项目验收管理和要求。第五章是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共12条,概述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省财政厅和项目承担单位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和责任,对知识产权项目申请单位、承担单位在专项资金使用上的要求,对在专项资金使用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第五章是附则共2条,是《管理办法》的实施日期和解释权。
四、《管理办法》的相关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管理办法》强调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
答: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从追求速度规模向更加注重质量效益转型,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知识产权工作也从追求创造数量向提高创造质量、提升运用效益和强化保护效果转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贯彻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工作指引,贵州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将更加强调新发展理念,突出高质量发展要求,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和管理水平,大力培育高价值专利和知名商标品牌,完善知识产权运用服务体系,促进发明创造和转化运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高标准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
(二)为什么《管理办法》取消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资助?
答:今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0)》的通知(国知办运字〔2020〕13号)中明确“各地区要进一步优化PCT国际专利和国内发明专利奖励资助政策,全面取消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申请注册环节的资助与奖励,强化资助政策质量导向,规范资助行为”。根据上述工作报告和通知精神,《管理办法》取消了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资助。
(三)为什么《管理办法》中没有支持企业、高校、院所及专利代理机构等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的政策?
答:为提高企业、高校、院所及专利代理机构等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水平,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相关部门先后制定出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和《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为市场主体建立知识产权标准管理体系,提升创新能力、竞争优势和市场收益起到积极促进作用。本《管理办法》对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专项资金明确了使用范围、资助条件、资助原则和方式,明确可用于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建设是提高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运用能力的重要手段,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建设的具体政策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四)为什么《管理办法》中没有支持知识产权交易的补助政策?
答:在《管理办法》中已经明确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专项资金可用于“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知识产权交易是知识产权运用的一种方式,知识产权交易涉及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交易鉴证机构及技术经纪人等多个环节,也涉及金融监管、科技成果转化、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等多个部门职责,需要根据贵州省实际情况,在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鼓励知识产权交易的系统政策措施,而不宜在本《管理办法》中明确。
(五)为什么《管理办法》要规定“申请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资助的,应在获得授权、注册、登记或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的时间限制?
答:《管理办法》对权利人申请资助明确“6个月内提出”的限制,主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充分保证权利人申请资助的权力。在6个月时间内,权利人有充分时间知道或应当知道知识产权获得授权、注册、登记或受理,并有充分时间提出资助申请,贵州省资助政策建立运行10多年以来,都是按照6个月时间执行的,实践证明6个月时间已经足够。二是提高财政预算执行效率。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用及运用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是根据本年度预计获得的知识产权数量进行预算的,按照贵州省财政厅预算执行规定,年度预算执行要求当年6月底前执行60%,9月底前执行90%。因此,为保证年度预算的有效执行,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规定“6个月内提出”较为合理。三是避免出现资助无效专利的情况。按照专利法的规定,维持专利权的有效需要缴纳年费,如果不缴纳年费,相当于自动放弃专利权。而从专利权人提出资助申请到批准发放资助需要一定的审查、审批时间,如果不确定一个合理的提出资助时间限制,会造成财政资金资助的对象是一个无效专利的不正常情况。
(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中“对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材小的500万以下的基础研究项目”是指哪些知识产权项目?
答:主要是指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类项目,包括:一是以政策、规划制定和探索性工作、共性问题解决等为主要内容开展的知识产权软课题研究项目;二是以知识产权(专利)信息传播利用为主要内容开展的专利战略研究、专利导航、专利预警、专利分析评议和知识产权统计分析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