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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对住宅安装使用民用水表、燃气表
开展首次强制检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1-18 15: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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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质检总局关于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拟对《省质监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对住宅安装使用民用水表、燃气表开展首次强制检定的通知》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建议(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的政策做全面解读。

一、《通知》修改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版)、《质检总局关于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第42号)要求,取消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审批事项,原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省质监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对住宅安装使用民用水表、燃气表开展首次强制检定的通知》(黔质技监量联〔2017〕151号,登记文号:QFGD-2017-35001),该文件内容中所提到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该行政许可事项已被取消。

二、《通知》修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三)《质检总局关于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号)

(四)《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第42号)

(五)《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9

三、《通知》修改前后对照文本内容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修改理由

1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 修改理由:因政府机构改革,原省质监局与省工商局、省食药监局等合并为省市场监管局。

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意见》要求,加强民用水表、燃气表的首次强制检定,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住宅安装使用民用水表、燃气表首次强制检定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为加强民用水表、燃气表的首次强制检定,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住宅安装使用民用水表、燃气表首次强制检定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修改理由:《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意见》这两个文件2020年到期,为了使该文件在一定时间内有效,故建议文件内容中删除这两个文件。

3 “(一)住宅建设工程中安装的水表、燃气表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其生产企业必须获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一)住宅建设工程中安装的水表、燃气表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修改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版)和《质检总局关于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号)要求,并且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第42号),取消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审批事项,该文件内容中所提到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该行政许可事项已被取消。

4 “(二)住宅建设工程中直接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燃气表,应经首次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民用水表、燃气表不具备产品合格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检定合格印证(以下简称“三证”)的,安装工程验收不合格。” “(二)住宅建设工程中直接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燃气表,应经首次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民用水表、燃气表不具备产品合格证、检定合格印证(以下简称“两证”)的,安装工程验收不合格。”

5 “(三)在施工安装前,建设单位应向当地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申请首次强制检定。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首次强制检定工作,未进行强制检定的,不得进行安装。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强监管,民用水表、燃气表“三证”不齐的,督促施工单位不得在工程上安装。” “(三)在施工安装前,建设单位应向当地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申请首次强制检定。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首次强制检定工作,未进行强制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强监管,民用水表、燃气表“两证”不齐的,督促施工单位不得在工程上安装。”

6 “(四)开展民用水表、燃气表检定的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要做好服务和管理,不得违规收费。对检定合格的民用水表、燃气表出具合格印证或检定证书,检定合格印证应包括检定单位名称和检定日期等必要信息。要与送检单位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开展。” “(四)开展民用水表、燃气表检定的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要做好服务和管理,不得违规收费。对检定合格的民用水表、燃气表出具合格印证或检定证书,检定合格印证应包括检定单位名称和检定日期等必要信息。要与送检单位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开展。”

7 “(五)各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强制检定机构名单,会同住建部门加强辖区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设工程水表、燃气表的监督检查,对安装使用“三证”不齐的民用水表、燃气表依法进行查处,保障群众切身利益。” “(五)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具有强制检定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名单,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水务部门加强辖区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设工程水表、燃气表的监督检查,对安装使用“两证”不齐的民用水表、燃气表依法进行查处,保障群众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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