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工作部署,完善知识产权激励政策,经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5月15日,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印发了修订后的《贵州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黔知发〔2023〕1号,以下简称《资助办法》,附件1),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迫切需要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对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对知识产权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对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条件保障和财政投入提出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上述要求,亟需对《贵州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二)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迫切需要
2021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关于面向城市、县域、园区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1〕1197号),启动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为贯彻落实新国发2号文件,《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将“推动更多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项目在贵州落地”纳入支持我省的重点事项。经组织各地申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大力关心支持下,2022年8月和10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城市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2〕33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和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的通知》(国知发运函字〔2022〕131号),将贵阳市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城市,遵义市等5个地方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城市(县、园区),并提出了“加强工作指导和资源投入”的明确要求。为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深入开展,亟需修订完善《资助办法》,调整优化财政经费资源,加大对试点示范创建工作的支持,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取得成效。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优化资助标准。本次修订,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知识产权工作的轻重缓急,对部分项目的资助标准进行了优化调整。一是加大重点项目支持力度。为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创建,对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项目和县域(园区)经济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提高了资助标准,夯实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工作基础。二是新增部分急需支持项目。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标准必要专利、督查激励等事项,纳入了资助范围。三是适当降低了部分项目资助标准。为确保财政资金高效利用,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贵州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等项目,适当降低了资助标准。
(二)调整体例结构。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提出的“要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精神,《资助办法》对原《资助办法》的体例结构进行了调整,突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五个重点环节。
(三)强化经费监管。为确保财政资金规范使用,《资助办法》第十三条增加规定,“资助资金10万元及以上的资助项目,申请资助时应当提交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申请资助前用于知识产权工作经费的专项审计报告。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明确的资助项目、知识产权运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证券化等不适宜提交审计报告的资助项目除外。在资助时未能提交第三方审计报告的,可在资助项目涉及的工作完成后提交第三方审计报告”。
(四)细化资助条件。为规范资助办理,《资助办法》第八条第(二)项对发明专利转让许可资助和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资助、第八条第(三)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资助、第十条第(五)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资助、第十一条第(五)项知识产权研究资助、第十一条第(六)项知识产权公益服务资助等项目的资助条件和标准进行了细化,从而增强了本办法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
(五)简化办理程序。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营商环境,《资助办法》对资助办理程序及相关要求进行了最大化的简化,如第二十条第(三)项增加规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或省知识产权局文件资助的项目,由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或省知识产权局文件直接办理资助。本办法第八条第(八)项资助项目,由省知识产权局直接办理资助”,充分体现便民服务精神,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办事。
三、相关事项说明
(一)资助事项办理程序
1.网上申请资助项目。对于《资助办法》第七条“知识产权创造”、第八条第(一)项“国内(含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实施资助”规定的资助事项,资助对象应当自资助项目具备资助条件之日起6个月内登陆“贵州政务服务网(zwfw.guizhou.gov.cn)”选择“省级-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网上申报办理(咨询电话:0851-86987215)。
2.按照通知要求申请资助项目。申请贵州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贵州省高价值核心专利、贵州省县域(园区)经济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贵州省地理标志产业化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专利导航、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知识产权公益服务、贵州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以及“一事一议”项目资助的时间及相关要求,以省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通知为准。
3.省知识产权局直接办理资助项目。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或省知识产权局文件资助的项目,由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或省知识产权局文件直接办理资助。《资助办法》第八条第(八)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核准使用资助”项目,由省知识产权局直接办理资助。
4.自行申请办理资助项目。上述三种方式以外的其他资助项目,申请人应当自行将《贵州省知识产权资助项目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印证资料装订成册,直接送交省知识产权局经办处室。具体经办处室及联系方式详见《<贵州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资助项目一览表》(附件2)。
5.《资助办法》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资助项目,系从事我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资助条件并提供相应印证资料,经省知识产权局审核通过后给予的后补助。”,其中: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公共服务体系能力建设、专利导航等不适宜后补助的项目除外。
(二)新旧资助办法的适用
2023年5月15日,《资助办法》印发并实施。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的通知》(黔知发〔2022〕1号)停止执行。本办法印发前已获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城市(县、园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列入国家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的项目,落实经费预算后可按本办法资助标准给予资助或补足资助资金。
(三)政策解释与咨询
《资助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具体相关事项,可咨询省知识产权局上述相关业务经办处室。
附件:
2.《贵州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资助项目一览表(202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