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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及<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三类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8-21 11: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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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出台《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三类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广大相对人和基层执法人员了解掌握我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裁量权制度规定,促进依法经营和规范执法,现将相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9年12月22日,我局印发《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及《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分别简称《适用规定》和《处罚基准》),对推动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作用。2022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提出新要求。2022年10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印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2022年10月31日,贵州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黔法办字〔2022〕6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和我省行政裁量权工作要求,更好地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实现行政执法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我局对《适用规定》及其《处罚基准》进行修订,并制定《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试行)》和《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分别简称《许可基准(试行)》和《检查基准(试行)》),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负责人集体讨论等程序,出台《通知》,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检查三类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规范。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原《适用规定》共24条,修订后共27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对行政处罚裁量阶次所适用的情形进行完善,明确执法实务涉及的重要概念和范围,增加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规范适用方面的规定,同时对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二)《处罚基准》修订的主要内容。《处罚基准》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保持总体稳定、更新有效内容、调整基准形式”。保证行政执法的统一性、稳定性和延续性,确保执法裁量尺度的一致性;根据新颁布、修订和废止失效法律法规,对相应裁量权内容进行更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所涉内容,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内容,删除《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已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内容;着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要求和便于基层适用,适当调整了《处罚基准》文本形式,增加了裁量参考因素等内容。

(三)《许可基准(试行)》和《检查基准(试行)》主要内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试行)》,对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具体权限、许可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许可程序、承诺时限、法定时限、实施层级等予以明确,推动行政许可便捷高效;制定了《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试行)》,明确了行政检查的事项名称、检查内容、实施层级、检查依据、检查要领、检查类别等,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行为。

三、相关事项说明

《处罚基准》主要对136部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中有裁量幅度的罚则内容进行了细化。在具体适用中,应当立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适用规定》,综合考量各种裁量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确定裁量阶次和具体处罚数额。

《处罚基准》中一般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一般处罚:[Y+(X-Y)×30%]以上,[Y+(X-Y)×70%]以下;从轻处罚:[Y+(X-Y)×30%]以下至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从重处罚:[Y+(X-Y)×70%]以上至法定最高处罚金额。

X为法定最高处罚金额,Y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没有最低处罚金额时,Y值为零。

执法实务中,对没有收录进《处罚基准》或《通知》印发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可以按照上述方式计算相应裁量阶次的罚款幅度。

省市场监管局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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