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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1-12 10: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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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编制和绩效评价,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修订印发《贵州省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行〔2025〕75,以下简称“新《办法》”),替代2025年出台的《贵州省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行〔2025〕35,以下简称“旧《办法》”)。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此次修订,主要为适应《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对下转移支付相关要求的迫切需要,增加了对下转移支付的相关内容,并对旧《办法》中的部分条款和文字作了修改和完善。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是增加市县财政和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规定。新《办法》第七条规定;“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配合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组织做好预算执行,及时拨付资金;指导和监督主管部门健全财务制度、内控机制,会同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第八条规定,“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市场监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负责专项资金涉及项目申报,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做好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细化分解和监控以及任务清单实施等工作;完成省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等。”

二是增加对下转移支付预算编制规定。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省市场监管局结合下一年度省级部门预算编制时间及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的入库申报工作,省市场监管局结合项目申请拟支持项目情况及往年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评价情况、审计监督情况等,于每年8月底前提供提前下达分配建议,并按照零基预算有关要求完成专项资金项目入库和预算编制相关工作。省财政厅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将资金下达省市场监管局和市县财政部门。省财政厅应按规定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预计数比例一般不低于70%。剩余专项资金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市场监管局按程序报批后正式下达相关市县。”

三是增加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管理规定。新《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预算管理规定,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需商同级财政部门开展项目事前绩效评估、设定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报省市场监管局审核。省市场监管局在完成绩效目标审核后提出当年整体绩效目标、分区域绩效目标并按程序提交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下达专项资金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各市州市场监管、财政部门汇总所辖县(市、区)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自评情况,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上报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

三、其他说明

实施时间: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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