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推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贵州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及意义
2023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先后修订出台《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对有关内容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调整。为贯彻落实总局《管理办法》和《审查通则》要求,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为分级分类监管打好基础,有必要细化食品经营许可、备案、报告的相关办理要求,制定我省实施办法,以提高许可及备案工作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好地服务经营主体,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二、制定过程
2025年6月,启动《实施办法》起草工作。通过开展实地调研、多次召开专题会、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广泛掌握实际情况。经多次修改完善,起草形成《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25年9月至10月在省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对相关单位反馈的修改意见进行逐条研究分析,并按照合理化建议予以完善形成《实施办法(送审稿)》,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实施办法》进行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及特点
《实施办法》共三十一条,对总局《管理办法》《审查通则》需细化的内容进行明确,对已有规定不作重复,尽量简化条款,主要内容及特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对许可和备案的适用范围及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利用自动设备跨省经营、跨省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报告事项管理工作。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的管理工作。
(二)明确主体业态类型和标注事项。第五条明确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三类,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并且进一步明确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具体经营形式(如自营、承包及承包企业名称)。
(三)明确食品经营项目和标注事项。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科学精准调整细化食品经营项目和标注项。一是明确经营项目分类。《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明确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食品经营项目可以复选。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包括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经营项目,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自制饮品制售等。二是调整标注事项。《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明确对食品经营者从事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散装熟食销售、特殊食品销售、从事冷加工糕点制售、冷荤类食品制售,及仅从事简单制售的,应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三是明确简单制售的相关内容。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实施办法》第七条对简单制售审查要求进行明确。可以适当简化设备设施、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可不设置初加工场所、切配场所和烹饪场所,可依据实际减少或不设置原料清洗水池、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从事生食类食品、冷加工糕点、冷荤类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制售的除外。明确已取得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经营项目的,无需另行申请相应的简单制售。
(四)明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实施办法》第十条明确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应由经营者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细化制度清单。并对销售、贮存对温度有特殊要求食品的经营者、食品批发经营企业、从事餐饮服务类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者、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食品经营者、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以及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等作了明确制度要求。
(五)明确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明确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应当分别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明确要对承包集中用餐单位的企业进行信用核查。跨省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向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所在地和营业执照标注的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明确连锁企业总部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明确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和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销售、餐饮服务连锁管理能力,依法分别取得含有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对分支机构、中央厨房、门店等的食品安全承担管理责任。
(七)优化许可程序及申请方式。为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缩短审批时限,《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线上或者线下的方式提出许可申请,许可备案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定申请方式。
(八)增加食品经营者报告内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了食品经营者报告的专门条款,明确从事展销会、网络经营、外设仓库、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的,以及七种经营行为发生变化的,均为报告事项。明确了跨省利用自动设备经营食品和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报告方式、时限和要求。
(九)增设信息化建设内容。《实施办法》明确省市场监管局应加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信息化建设,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实现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全流程网上办理。县级以上行政许可部门应当通过许可机关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终端、实体大厅等方式公布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权限、办事指南等事项,并确保线上与线下标准统一,内容一致。根据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及实际需要,市、县级行政许可部门可以优化事前指导、主题集成服务、证照联办、远程核查等政务服务,提高行政许可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