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家庭暴力 共建幸福家园
——《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家庭暴力是人性之恶、家庭之痛,也是社会之患、文明之殇,不仅直接危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生命安全,而且破坏家庭和睦、影响社会和谐稳定。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是我国法治建设、人权事业、妇女儿童事业发展进程中具有历史意义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家庭建设和妇女儿童权益的高度重视与亲切关怀,表明了我国尊重人权、依法保障人权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
在反家暴的道路上,我省一直都在不断前行。2018年在第九次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席会议上,由省人大牵头正式启动了《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起草工作,随即成立了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高等院校法学专家、律师等组成的《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开展了立法调研、征求意见等起草工作。起草组深入全省9个市州、贵安新区的部分县区、乡镇、村基层有关单位,走访听取人大代表、基层干部、群众代表的意见,通过网络等方式公开广泛征求意见,多次召开有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反复讨论进行修改。省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两次专门审议,2019年12月1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起草组充分考虑与上位法的衔接,让反家暴的措施更加具体和更具有可操作性。同时结合贵州省情,让《条例》体现地方特色,更具“黔味”。
《条例》共五章四十条。总则、预防、处置、法律责任、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亮点:
01 机制更加明晰
《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参加的定期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理内容,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明确了妇儿工委的具体职责,强调建立家庭暴力预防、处置、救助一体化多部门合作工作机制,建立家庭暴力监测评估制度,建设信息统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02 责任更加明确
《条例》确定了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使预防工作更加广泛,处置更加有力。
03 细化预防工作,强调工作执行,体现贵州特色
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纳入普法工作规划,建立健全宣传教育的体系。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民政、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部门以及乡镇街道、村居委、学校幼儿园,新闻媒体等机构和单位的任务分别进行了细化。
第十二条明确发挥妇联12338妇女儿童维权公益热线的作用和共青团12355青少年维权和心理咨询服务热线作用,强调各人民团体针对自己服务的不同人群开展宣传教育和家庭纠纷疏导、调解作用。
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等单位成立具有民族特点或者地域特色的调解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宣传、调解等工作。这条就是从基层的“巾帼调解队”采取山歌调解的经验总结而来的,体现了贵州特色。
第十九条特别规定了用人单位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职责。
04 处置措施更加具体有力
为避免家暴受害者在投诉过程中遭遇的各部门“踢皮球”现象,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接到家庭暴力的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有关单位应当开展的工作”进行列举之后,明确“家庭暴力处置涉及多个单位职责的,由首先接到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单位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理,不得相互推诿。”强调了首接责任的问题。
05 紧扣现实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针对现实中我省少数地区不良风俗习俗而导致的抢婚、早婚等情况,专门增加了“第二十三条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和妇联等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人,遭受强迫婚嫁等以暴力行为干涉婚姻自由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保护和帮助。”
06 细化强制报告制度
《条例》列举了哪些家暴行为或者疑似家暴行为应当划入强制报告的范畴。第二十二条规定“幼儿园、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医疗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庇护场所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以下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保护和帮助。
07 强化“告诫书”的作用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在调研中发现“行为情节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多选择口头批评教育,书面告诫制度作用得不到发挥。为强化告诫书的使用,发挥其对家暴行为的教育警示作用。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家庭暴力行为情节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告诫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将告诫书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妇联,同时存档备查。”
《条例》第二十七条还规定,村(居)民会、妇联应当在告诫书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定期查访,回访加害人、受害人,监督加害人是否继续实施家庭暴力,并将监督情况记录存档。查访、回访中发现加害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反馈公安机关。
08 增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惩戒规定
在《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的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由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未再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届满时将其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09 发挥公职人员在反家暴中的表率作用
《条例》第二十条特别针对公职人员提出应当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构建文明和谐家庭关系,不得有任何家庭暴力行为。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公职人员,公安机关出具书面告诫书的,还应当同时将书面告诫书抄送其所属单位,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反家庭暴力工作预防涉及各部门社会各个单位每个人,家暴处置涉及报警、求助、就医、伤情鉴定、庇护、人身安全保护、法律援助、调解等各个方面,需要多部门统筹、协调、合作,作为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部门,妇儿工委要履行职责,推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切实担负起反家庭暴力工作职责,建立和发挥预防、处置、救助一体化多部门合作工作机制作用,督促各相关部门落实相关细则。人大将对反家暴法和《条例》执行有关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
要消除家庭暴力,必须在制止家庭暴力的同时,改变人们“棍棒底下出孝子”、“打老婆天经地义”等的传统观念,大力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宣传,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形成对家庭暴力抵制并采取“零容忍”态度的良好氛围,让家庭更加温暖、和睦,促进社会文明、和谐、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