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贵州)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粽子等商品过度包装典型案例
近年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商品过度包装治理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
商品过度包装现象,增加了消费成本,最终由消费者买单,也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贵州省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商品过度包装典型案例,旨在通过查处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行,督促商品生产经营者认真落实商品过度包装要求,引导消费者自觉抵制过度包装行为。现选取3起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一、安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西秀区某西饼店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
2025年5月20日,安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节前粽子等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治理中,发现并依法纠正西秀区某西饼店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
经测算,当事人销售的 “寻橙记·橙舟载礼”“寻橙记·觅境寻粽”“粽夏野·粽情自然”三款粽子礼盒(净含量为1080g,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9日)包装层数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强制性国家标准,粽子包装不应超过3层的要求,实际包装层数为4层,属于过度包装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安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回访时,当事人已主动下架不符合标准的商品。
二、毕节市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金沙县某购物广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
2025年5月21日,毕节市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节前粽子等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治理中,发现并依法纠正金沙县某购物广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
经测算,金沙县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 “六甲·缤纷礼棕”粽子礼盒(净含量为1.32kg,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3日),包装层数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强制性国家标准,粽子包装层数不得超过3层要求,实际包装层数为4层,属于过度包装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回访时,当事人已主动下架不符合标准的商品。
三、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凯里市世纪城某生鲜超市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
2025年5月21日,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节前粽子等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治理中,发现并依法纠正凯里市世纪城某生鲜超市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
经测算,凯里市世纪城某生鲜超市销售的“天城香”茶(净含量500g、最小包装125g/罐*4罐,贵州某茶叶有限公司生产)包装空隙率为31.49%,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属于过度包装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回访时,当事人已主动下架不符合标准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