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法治网)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自2025年4月开展平台外卖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以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消除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为充分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发动社会共同参与网络视频安全监督,对违法违规经营形成有力震慑,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贵阳市乌当区某餐饮店未按规定封装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5年5月,乌当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乌当区某餐饮店在外卖送餐过程中,存在对配送的食品未使用封签或者一次性封口包装等方式进行封装的情形。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未使用封签或者一次性封口包装食品进行配送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乌当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贵安新区某餐饮店伪造《贵州省小餐饮登记证》案
案情介绍:2025年3月24日,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某外卖平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贵安新区某餐饮店的《贵州省小餐饮登记证》系伪造。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伪造《贵州省小餐饮登记证》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伪造《贵州省小餐饮登记证》行为。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遵义市习水县某鸭脚板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5年4月29日,习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习水县某脚板店存在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卤鸭脚板,并通过网络外卖平台进行销售。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习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其作出没收扣押的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的13.78千克卤鸭脚板以及涉案的1瓶食品添加剂、没收违法所得1736元,并处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铜仁市石阡县某锅牛肉饭店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5年6月17日,石阡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石阡县某锅牛肉饭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系伪造。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制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石阡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黔西南州兴义市某小吃店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5年1月7日,兴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兴义市某小吃店2名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正在加工制作直接入口食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加工制作直接入口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兴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