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管局 省公安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药品监管局关于组织开展
2020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委),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经发局,各检验检测机构: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药监局《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检测﹝2020﹞75号)安排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省市场监管局 省公安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药品监管局决定于2020年6月至10月在全省组织开展2020年度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及检查组组成
(一)检查范围。
1.省级检查范围。按照“双随机”原则,对2019年12月31日前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随机抽查,省级共计抽查101家。其中,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抽查比例15.5%,覆盖25家机构;机动车检验领域抽查比例13.4%, 覆盖40家机构;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抽查比例14.0%,覆盖25家机构;食品检验领域抽查比例16.1%,覆盖10家机构;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领域抽查比例100%,覆盖1家机构。具体检查对象从“贵州省双随机监管平台”中的《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2.市县级检查范围。各市(州)、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联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抽查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食品检验等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比例 20%以上;抽查其他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比例5%以上,并于2020年10月底以前完成现场监督检查。原则上,省级抽查的机构,各市县不再重复抽查。
(二)检查组组成。
1.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和食品检验机构现场监督检查组由3人组成,包括2名执法人员和1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其中,2名执法人员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从“贵州省双随机监管平台”中随机抽取(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为组长),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派1名执法人员参与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2.机动车检验领域现场监督检查组由3-4人组成,包括1名组长(由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执法人员轮流承担)、1-2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或行业专家、1名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执法人员。省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从“贵州省双随机监管平台”中随机抽取。其余部门执法人员、各行业专家分别由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情况自行选派。
3.生态环境监测和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领域现场监督检查组由 3-4人组成,包括1名组长(由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或药监部门执法人员承担)和1-2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或行业专家,1名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或药监部门执法人员。组长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从“贵州省双随机监管平台”中随机抽取。行业专家由生态环境或药监部门选派。
二、检查内容及要求
(一)检查内容。
1.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食品检验机构。重点查处“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2. 机动车检验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质检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7〕207号)、《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的通知》(黔安〔2020〕5 号)中的《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等要求,重点严厉打击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监测数据、其他车辆替代受检车辆进行检验等严重违法违规以及阻碍“放管服”改革的行为。
3.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部署,按照《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及《关于印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15〕175号)等要求,重点严厉打击未经检验检测出具监测数据和结果、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未按规定采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将同步开展环境监测计量器具专项监督检查,对随机抽中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中承接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4.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确保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省市场监管局与省药品监管局联合对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机构实施重点监管,加大监管力度,为疫情防控工作做好技术支撑保障。
(二)检查要求。
现场监督检查以《2020年贵州省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检查表》(附件1)、《2020年贵州省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监督检查表》(附件2)和《2020年贵州省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检查表》(附件3)内容为主。其中环境监测机构计量管理情况增加检查《贵州省环保监测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计量管理情况监督检查表》(附件4)和《贵州省环保监测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5)内容。检查时,各检查组应对照检查表逐项检查相关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持续保持资质认定的条件和要求;检验检测工作流程的符合性、操作的合法性;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按照相关标准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等。各检查组应通过随机抽查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查看原始检验记录等方式,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存在以下问题进行深入检查:
1.未经检验检测,直接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2.篡改、编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3.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
4.检验检测结果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
5.漏检关键项目、干扰检测过程或者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造成检验检测数据或者结果错误;
6.检验检测设备未检定、校准以及失效;
7.未授权的机构开具检验检测设备检定、校准证书;
8.替换、调换应当被检验检测的对象;
9.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
10.未按照规定办理标准、授权签字人变更。
各检查组监督检查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不偏不倚对待每一家检验检测机构。检查完毕,各检查组应根据检查情况,对机构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认真填写各项检查表,并对机构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处理建议。
三、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
各地市场监管及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提高认识,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扎实开展自查自纠,深入排查风险隐患,系统做好风险分析,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预防、规避和降低风险。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2020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附件6),于2020年6月30日前对以下内容认真逐项开展自查: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是否完备;检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准确等。自查表应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备查。
四、工作要求
(一)为真实了解检验检测机构日常管理情况,此次监督检查采用现场检查的方式,各检查组提前1天通知被检查机构。检查组应当对被检查机构名单严格保密,检查结果由省市场监管部门对外发布,检查组人员和评审专家或行业专家不得对外公开检查相关信息。
(二)检查前各检查组应向被检查机构出示《贵州省市场监管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告知书》(附件7)(原件交被检查机构,由机构负责人或在场人员签字盖章后复印件交回)。
(三)各检查组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轻车简从、厉行节约,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任何形式的礼金和礼品,不得接受被检查机构提供的宴请、旅游和娱乐活动。
(四)现场检查结束10日内,各检查组组长应将检查告知书复印件、检查表、监督检查事实确认单(附件8)及现场取证材料交省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检测处。
(五)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对在监督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省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移交各地市场监管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各地处理情况应在规定时限内向省市场监管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五、后勤保障
监督抽查所需城市间交通工具,由省市场监管局或执法检查组组长所在单位负责安排;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专家费400元/天/人由省市场监管局承担(根据有关规定,本系统直属事业单位资质认定评审员专家不得发放专家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专家按每人每天100元补助餐费(本地除外),住宿按《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黔财行〔2015〕145号)执行;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费用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黔财行〔2015〕145号)报销。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药品监管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聘请的行业专家,有关费用参照上述标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
住宿费开票信息:
名称: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账号:0144001500000284
开户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都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000MB159869XJ
报销流程:检查结束后1周内检查组组长统一将各组报销凭证和费用明细表(附件9)交省市场监管局联系人,住宿发票在背面注明姓名。
联系人及电话:
叶江(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 联系电话:85869349
吴春宣(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联系电话:86505070
朱莉、赵吉甫(机动车检验机构)联系电话:86505070 86509801
左渊洁(食品检验和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机构) 联系电话:86505070
认证认可检测处邮箱: gzrzpsc@163.com
附件:1.2020年贵州省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检查表
2.2020年贵州省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监督检查表
3. 2020年贵州省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检查表
4.贵州省环保监测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计量管理情况监督检查表
5.贵州省环保监测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7.2020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
8.贵州省市场监管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告知书
9.2020年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项目费用明细表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