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动产抵押
登记职责划转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要求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确保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改革顺利推进,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动产抵押登记职责划转有关工作的通知》(市监网监〔2020〕133号)相关安排及我省工作实际,现就做好动产抵押登记职责划转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提高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决策部署。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强化责任落实,按照改革部署的时间节点和具体安排,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确保改革目标如期实现。
二、做好过渡期工作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改革设置2年过渡期,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自2021年1月1日起,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申请。过渡期内,2018年12 月28日以前办理的动产抵押登记信息由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原《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继续向社会公示;2018年12 月28日以后办理的动产抵押登记信息由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公示。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0〕第23号公告规定,2021年1月1日前已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四类动产抵押登记(以下简称历史登记),当事人如需变更、注销的,应当在统一登记系统办理补录登记后,自主办理变更、注销登记。过渡期满后仍需要公示的历史登记信息,当事人应当于过渡期内尽早在统一登记系统办理补录登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对当事人做好相关解释工作,引导当事人到人民银行办理登记。
三、做好历史登记信息电子化工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对自《担保法》实施以来至2018年12月28日以前办理的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进行统计和整理。由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中的历史数据补录功能上传(具体操作说明详见附件3)。已办理注销的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不需要补录。各地应于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历史登记信息电子化工作。
四、压实责任,按时完成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明确任务,压实责任,将责任落实到人到岗,以高度的责任感抓好动产抵押登记职责划转工作,确保在任务时限内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请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30前将《历史登记信息电子化工作统计表》报送至省局消费网监处。
联系人:魏勇;联系电话:0851-85850054;电子邮箱:1462182900@qq.com。
202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