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市场主体
登记事项决定书》送达公告
本局于2023年8月30日对当事人贵州源沁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一案依法作出黔市监撤登〔2023〕7号《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决定书》,决定内容如下: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6月8日已被原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现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2023年6月14日至6月25日期间,我局执法人员多次拨打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洪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并于6月25日指派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住所实地核查也未取得联系。2023年7月11日,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将当事人登记时间、登记事项向社会进行为期45日的公示,公示期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所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撤销张鹏在贵州源沁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监事身份登记事项。
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市场主体冒名登记决定书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日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冒名登记决定书
黔市监撤登〔2023〕7号
当事人:贵州源沁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570746687;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李洪;成立时间:2012年11月13日;登记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玉屏镇苗圃路5号;经营范围:经济绿化植物、花卉苗木、果树苗木、瓜果蔬菜、农作物的种植及销售;家禽、家畜的养殖及销售;水产品养殖及销售;土地整理开发;土石方工程;农家乐观光旅游开发;园林绿化的设计及施工;草坪、盆景的培育及销售;农产品的收购及销售;农业机械、农用品、化肥的销售;绿色食品的开发;农业项目开发及投资;农业科技、农业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农业信息咨询;梅花鹿饲养及销售;梅花鹿附属产品开发及销售。(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或审批的,凭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从事经营活动)。
2023年5月29日,申请人张鹏向我局反映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监事登记事项的行为,请求撤销本人在贵州源沁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监事身份登记事项。2023年5月31日,我局决定受理并指派两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7年6月8日已被原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现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2023年6月14日至6月25日期间,我局执法人员多次拨打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洪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并于6月25日指派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住所实地核查也未取得联系。2023年7月11日,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将当事人登记时间、登记事项向社会进行为期45日的公示,公示期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撤销张鹏在贵州源沁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监事身份登记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对当事人被撤销的登记事项予以公示。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