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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注销公告

发布时间:2024-10-25 17:2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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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等规定,现将资质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8家检验检测机构(详见附件)资质认定证书予以注销,相关资质认定证书及印章自公告之日起作废,机构不得再向社会出具注销证书认定资质项目并标注CMA标志的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


附件:2024年注销资质认定证书机构名单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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