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省政协第十二届二次会议第4140号提案的会办意见(黔市监提复字〔20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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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省政协第十二届二次会议第4140号提案的会办意见(黔市监提复字〔2019〕6号)

发布时间: 2019-05-09 15:25 字体:[]

省卫生健康委:

农工党贵州省委提出的《尽快制定完善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管标准 保障饮食健康安全的建议》收悉。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关于厘清监管责任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的监督管理工作。在2018年政府机构改革工作中,并未涉及相关工作职能的划转,因此,仍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中,督促和指导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在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时,认真查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营业执照、产品消毒合格证明,并留存其复印件,不得使用不合格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集中消毒餐饮具,对违法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餐饮服务单位坚决依法查处。

二、关于严把行业入口关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和《贵州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开业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自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先后实施了注册资本认缴制、“多证合一”、“先照后证”、全程电子化、名称自主申报、简易注销、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证照分离”等多项主体准入改革,不断创新监管体制机制,推动信息互联,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极大激发了市场活力,促进了创业就业和民生改善。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时通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同时,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做好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管理和联合惩戒相关工作,稳步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向社会开放,推动涉企信息实时传递交换。

三、关于制定行业标准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因此,建议相关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四、关于加强检验检测的建议

根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现场检查,对集中消毒餐饮具进行定期抽检,现场检查或者抽检不合格的,应当依法处理”的规定,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部署安排,每年开展餐饮具的监督抽检。2017年贵州省共抽检餐饮具200批次,其中不合格6批次,合格率为97%,不合格指标为大肠菌群。2018年贵州省共抽检餐饮具200批次,其中不合格0批次,合格率为100%。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监督抽检计划要求,对我省餐饮具中复用餐饮具计划抽检共40批次(其中:国抽20批次,省抽匹配20批次),检验依据及检验项目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9年版)要求,对复用餐饮具进行游离性余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沙门氏菌等4项指标进行检验,目前检测工作正在进行中,结果待公布。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艾丽;联系电话:85850100,1363909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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