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
您提出的《依法规范旅游服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严格市场准入标准,依法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的建议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的要求,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印发了《关于工商登记实行先照后证改革的意见》(黔府发[2014]28号),2015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同的决定》(国发[2015]11号,以下称《决定》),目前工商登记实行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化管理,除国务院《决定》目录中明确的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市场主体一律实行先照后证。旅游服务行业不属于前置审批事项,不宜继续执行“先证后照”的登记制度。
旅游服务业实施“先照后证”市场准入制度以后,工商机关及有关部门按照“谁许可(审批)、谁负责监管”的原则,明确工商机关和许可(审批)部门、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职能部门协同联动监管机制,坚决取缔“黑社”、“野导”,保障旅游消费的安全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监管,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建议
根据《旅游法》的规定,工商机关将加大对无照经营旅游业务、旅游经营中的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加强对旅游景区商品质量的监管。同时,切实转变监管方式,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
一是根据《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利用信息化手段,按照信用等级度不同,把市场主体分为A级守信市场主体、B级警示市场主体、C级一般失信市场主体、D级严重失信市场主体四个等级。对失信市场主体采取重点监管、重点审查、取消荣誉称号、实施失信联合惩戒、限制法定代表人投资办企业等一系列限制惩戒措施。
二是实施以信息公示为基础的“严管”制度。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省工商局建成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制定了《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办法》,全面实施了企业信息公示、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部门联动响应等信用监管约束制度。
三是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贵州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了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对失信市场主体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信贷担保、融资上市、表彰评优、资金扶持等工作中应当依法采取限制的惩戒措施。
目前,我省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制度建设已取得了重大突破,今后部门间将加强信息共享,完善信用平台的运行规则,加快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为相关制度的落实提供网络信息平台支撑。
三、关于“推行旅游合同范本,加大欺诈行为查处力度”的建议
以契约公平为切入点加大旅游合同监督管理,对完善旅游市场监管体系,打造旅游市场诚信基础,促进市场良性互动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合同法》和《贵州省合同监管条例》的规定,我局已于2010年开展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推行工作,引导旅行社正确使用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示范文本可通过省工商局官网下载,便于旅行社和旅游消费者查阅。
为净化旅游服务市场环境,我局和省旅游局近期将联合开展旅游市场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一是对格式条款中含有免除或部分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进行清理规范,二是查处在线旅游不履行合同约定、低价招徕经营行为和“黑社”、“黑导”、“黑店”、“黑车”等违法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根据专项整治方案,各地工商局、旅游局(委)将于5月下旬利用电视、广告、报纸等媒体以及召开约谈、动员、宣讲等形式,宣传开展格式条款专项整治的目的、意义、方法和步骤,引导和推动社会舆论和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通过12315投诉举报、公开征集、单位报送等多种方式广泛收集不平等格式条款。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所有旅游企业逐家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及时查处。
四、关于“完善旅游投诉公开制度,促进旅游消费纠纷解决”的建议
根据《旅游法》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旅游纠纷无权受理和处理。工商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广告、合同、商标、商品质量、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实行监督管理
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加强与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协作,充分利用已建立的遍布城乡的“一会两站”投诉举报网络,及时将旅游投诉交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各级消费者协会和设立在乡镇的消费者协会分会,以及设立在村和街道的消费者投诉站处理。对涉嫌旅游市场违法行为的举报,及时移交旅游监管部门查处。
五、关于“健全旅游监管体系,加大旅游执法力度,形成监管合力”的建议
规范有序的旅游市场,涉及景区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旅游设施的质量和安全、导游等从业人员的服务水平、服务合同的履行、景区商品质量、旅店和餐饮设施的配套建设和服务等,所以,健全旅游监管体系,形成监管合力是提高监管效率、提升我省旅游行业整体形象、规范旅游市场有序发展的有效措施。
下一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加强与旅游主管部门和质检、交通等部门合作,建立联合监管执法机制。同时,建立健全“诉转案”工作机制,充分利用12315投诉举报平台收集案件线索,严查因消费者投诉而暴露的各类违法行为。工商机关发现案件线索属于其他行政部门管辖的,将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