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025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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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025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发布时间: 2020-05-06 14:47 字体:[]

省农业农村厅:

民进贵州省委提出的《规范提升农民合作社的建议》收悉。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 提案涉及有关工作推进情况

(一)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

印发《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市监注函〔2019〕16号),进一步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登记,指导登记机关加强对成员、章程、名称、地址等登记事项的审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规范健康发展。

(二)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理工作

与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农领办〔2019〕4号),将被列入异常名录的合作社名单共享至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开展“空壳社”清理退出工作。

(三)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升

与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黔农领办〔2020〕2号),助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升。一是加强登记管理,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并公示年报或年报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进行公示。二是加强动态管理,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双随机”抽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清理。三是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存在问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分类处置,依法依规进行设立登记、注销登记工作,四是畅通退出机制,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简易注销适用范围。

(四)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共享

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构建企业信用一张网,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初步实现涉企信息跨部门跨地区互联共享和集中公示,整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企业年报等市场监管信息,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向社会公示,并实现涉企数据的实时传递。

二、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信用监管等工作。

(一)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严格依法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工作。 

(二)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年报。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公示工作的督查指导,持续开展宣传培训,营造年报氛围,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履行法定义务。

(三)强化日常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置力度。坚决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严格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开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移出工作。加强梳理排查,对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不善停止运行且不愿意继续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空壳社”清理工作,引导办理注销登记,依法退出市场,逐步净化市场环境,释放市场资源。

(四)强化部门协作,加大信息共享力度。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与行业主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及时互通情况,切实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后续管理和跟踪指导工作,推动合作社依法规范健康发展。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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