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爱芝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多元共治机制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增加特种设备监察人员编制的建议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十分必要。据统计,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平均核定行政编制约47名,设在乡镇的市场监管派出分局平均核定行政编制约4名。根据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的“三定”规定,目前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由以下三个方面组成:一是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内设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科室人员,主要承担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标准等执行情况等工作。二是县级市场监管分局派出乡镇分局的人员,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综合管理等工作。三是县级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人员,主要承担特种设备监管日常检查及违法查处等工作。因此在下步工作中,各级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责任,充实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力量,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
二、关于增加特种设备监察人员安全津贴待遇的建议
目前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人员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机关行政编制的监察人员,一类是公益性检验机构事业编制的检验人员。对于机关行政编制的监察人员,根据现行收入分配管理规定,津贴补贴项目的设置权限在中央,地方无权设置。因此,在中央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无明确设立安全津贴意见之前,省级不能自行设置。而对于事业编制的检验人员,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只能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人社部、财政部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条件。因此,我省不能在国家规定之外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但考虑到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实际工作性质,省财政厅将认真研究,根据单位收支结余的情况,核增超额绩效工资总量,由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制定分配办法,向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倾斜,提高他们的薪酬水平。
三、关于配备特种设备专用交通工具和监察设备的建议
各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车辆等设备的配备由所辖政府统一管理实施。以省级层面为例,省市场监管局属中央和省认定的具有执法执勤职能的部门,可以配备执法执勤车和执法执勤特种车辆。一是根据《省机关事务局关于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黔管函〔2018〕8 0号)明确:省直单位公务用车配备实行总量控制和编制管理,未核定编制车辆一律不得配备更新。下一步,各级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及实际配备情况,按照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和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优化配备公务用车。必要时,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用车问题。二是按照中央和省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规定,特种车是特指搭载固定设备,不以乘坐人为目的车辆,因此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中不存在相关标准认定的特种车车辆。
四、关于将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城规委成员单位的建议
以省级层面为例,依据《省城乡规划委员关于调整成员单位和组成人员的通知》,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为审查报请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县城)总体规划、跨市(州)行政区划的城镇协调发展规划。电梯前期的规划设计应属于建筑设计范畴,城市(县城)总体规划不涉及电梯前期的规划设计相关内容,因此省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不在省城乡规划委员会职责范围中。但市场监管部门依然会认真履行对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等监督管理的职责。同时为提升电梯选型配置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我局正在组织起草《住宅电梯选型和配置要求》地方标准,目前已完成起草工作正在征求意见。
五、关于规范物业管理相关程序和标准的建议
针对“出台相关政策依据,解决电梯无人管、无维保、无钱修问题”的建议,我省于2019年9月27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电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出了相关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针对“电梯无人管”问题:一是《条例》第21条分5种情况对电梯使用单位进行了界定和明确。二是《条例》第22,23,27,28,29,30,31,32条分别明确了电梯使用单位必须履行的安全管理责任。三是《条例》第49至58条明确了建立由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主体、社会共同参与的电梯多元共治机制,规定了住宅电梯施行五级管理网络,并对各方职责权限进行了明确划分。其中54条针对住宅电梯无使用单位的,明确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督促房屋所有权人落实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未落实期间,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代管。
(二)针对“电梯无维保”问题。一是《条例》第33至39条分别明确了电梯维保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二是《条例》第49条明确建立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的质量信誉考核和失信企业惩戒制度,向社会公布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可以倒逼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加强安全管理,形成社会共治和“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三)针对“电梯无钱修”问题。一是《条例》第59条明确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的办理程序。二是《条例》第60、61条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对无物业管理、无维护保养、无维修资金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住宅电梯的管理要求,并规定对不采取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难以消除严重隐患,且相关方对经费筹集、整改方案等达不成一致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协调的要求。三是《条例》实施后,省住建厅为简化维修资金的使用审批程序,制定印发了《关于住址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把电梯安全隐患问题列入了可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紧急情况。同时要求各级住建部门继续深化推行《贵州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导则》,持续规范细化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设备、资金、人员的使用和管理。
省市场监管局
2020年6月19日
(联系人:金宇馨;联系电话:85864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