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302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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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302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发布时间: 2021-05-19 09:48 字体:[]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罗猛委员提出的《规范夜间地摊经济,缓解社会就业压力》收悉。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充分发挥登记注册职能作用,积极培育市场主体

20204月,省市场监管局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措施》,明确制定流动摊贩经营者进入市场的便利化措施,鼓励其从流动摊贩到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发展壮大。一是免予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经营者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确定的时间段,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利用自身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无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予以豁免登记。二是优化服务放宽准入。全面推广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服务,简化登记程序、优化办事流程,为申请人提供网上申请、网上审核、实名认证、电子归档的便捷高效服务,实现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零见面全程网上办理。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通过一照多址”“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方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对于从事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咨询代理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业的市场主体,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禁止性规定并征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依法用住宅地址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二、加强部门协作配合,依法规范流动摊贩经营行为

20207月,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流动摊贩经营场所和经营行为的通知》,进一步拓展就业空间,激发消费活力,繁荣城乡市场,依法规范流动摊贩经营场所和经营行为。一是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放管结合、依法规范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制定流动摊贩经营场所设置方案,引导流动摊贩在指定区域、规定时段从事经营活动。二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积极督促和引导食品摊贩规范经营行为,对在固定地段、范围和规定时间内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要求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具备相应的制售食品的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使用的食品包装容器、工具和接触食品的售货设施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清洗消毒产品对人体安全、无害,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不断强化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管,有效保障了餐饮食品安全。三是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强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消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按职责依法做好流动摊贩日常监管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四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市场监管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涉及流动摊贩的违法投诉举报,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下步工作安排

我局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立足市场监管职能职责,及时研究解决与地摊经济、夜市经济相关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城市流动摊贩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202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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