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市场主体冒名登记决定书(​黔市监撤登〔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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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市场主体冒名登记决定书(​黔市监撤登〔2022〕1号)

发布时间: 2022-10-31 09:07 字体:[]

当事人:贵州省江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94195270G;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沈文泽;成立时间:2012年5月7日;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128号千千代22层8号;经营范围:公路、铁路、港口、码头投资开发;水电、火电、太阳能、微风发电投资开发;复合肥投资开发;非金融性投资开发;高科技投资开发;矿产品投资开发;土石方工程投资开发。

2022年7月26日,申请人刘小慧向我局反映当事人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股东设立登记,要求撤销当事人2012年5月7日的股东设立登记。2022年7月29日,我局决定受理并指派两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3月1日已被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吊销营业执照;2022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实地调查,并多次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沈文泽电话联系,均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2022年8月8日,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向社会进行了为期45日的公示,公示期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未提出任何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撤销当事人2012年5月7日设立登记中刘小慧的股东登记事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当事人被撤销的市场主体登记事项予以公示。

因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本局通过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amr.guizhou.gov.cn/)公告送达本决定书。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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