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市场主体冒名登记决定书(黔市监撤登〔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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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市场主体冒名登记决定书(黔市监撤登〔2022〕2号)

发布时间: 2022-10-31 09:09 字体:[]

当事人:贵州宏灿钡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5767747D;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马洪涛;成立时间:2013年4月3日;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富水中路恒生大厦14层5号

2022年7月13日,申请人李洋向我局反映当事人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股东变更登记,要求撤销当事人2014年1118变更登记2022年7月18日,我局决定受理指派两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经查,申请人李洋向我局提交了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2014年1118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中,“李洋”签名字迹不是李洋本人所书写。8月11日至16日,我局执法人员多次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马洪涛电话联系无果。2022年8月16日,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变更登记时间、登记事项向社会进行了为期45日的公示,公示期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未提出任何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撤销当事人2014年1118变更登记中李洋的变更登记事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当事人被撤销的市场主体登记事项予以公示。

因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本局通过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amr.guizhou.gov.cn/)公告送达本决定书。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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