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来,贵州省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群众周边“小事”,以“铁拳”行动为引领,紧盯关系农业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严厉查办一批农资违法案件。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主要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等。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保持对危害农资质量违法行为的严打高压态势,确保农资质量可靠、市场稳定。
案例一:黔南州瓮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伍某某无证无照、生产不合格活化磷肥案
2023年3月22日,黔南州瓮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遵义市凤冈县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联合公安机关,对当事人伍某某生产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对现场存放的活化磷肥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产品总砷(As)18%,不符合GB38400-2019《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中其他肥料总砷≤15mg/kg的技术要求;标识项目不符合GB-18382-202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相关要求;且产品全磷(P2O5)6.6%,达不到外包装明示值≥16%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经查,该生产场所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所标注的厂名“贵州省瓮安县三友农玉自农”属于伪造;产品质量不合格。违法产品生产数量260.3吨,销售177吨,库存数量83.3吨,售价380元/吨,货值金额98914元,销售金额为6726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瓮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案例二:安顺市西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西秀区某农资销售中心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11月3日,安顺市西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安顺市西秀区某农资销售中心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在售的“蓝色庄园”增效氮肥供货商相关资质及进货票据。
经查,库存57袋增效氮肥经“蓝色庄园”商标权利人广西新方向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鉴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共购进“蓝色庄园”增效氮肥300袋,进价98元/袋,销价115元/袋,已销售243袋,货值金额34500元,违法所得4131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安顺市西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贵阳市息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息烽县某磷肥厂生产不合格过磷酸钙案
2022年4月19日,贵阳市息烽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毕节市市场监管局对流通领域化肥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对当事人息烽县某磷肥厂进行执法检查。经检验,当事人2022年1月20日所生产的一个批次过磷酸钙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水分的质量分数和水溶性磷(以 P2O5计),水分的质量分数技术要求≤15%,实测23.2%;水溶性磷(以 P2O5计)技术要求≥7%,实测2%。经查,该批产品生产数量6吨,生产成本380元/吨;销售3.1吨,销价400元/吨;货值金额24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以生产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息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毕节市大方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大方县马场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2023年1月30日,毕节市大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省级监督抽检结论,对当事人大方县马场某农资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当事人待售的16吨丰年来®复合肥料(总养分≥40% 21-7-12含氯,净含量:40kg)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总养分和钾养分,总养分技术要求≥40%,实测37.3%;钾养分技术要求≥10.5%,实测8%。售价2875元/吨,货值金额46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大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铜仁市印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廖某无照经营、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2年11月26日,铜仁市印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廖某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对待售的“旭宝丰”肥料级硫酸铵Ⅱ型进行抽样并实施扣押。
经检验,该批产品质量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硫(S)、水分(H2O)、水不溶物、氯离子(Cl-),硫(S)技术要求≥21%,实测19.55%;水分(H2O)技术要求≤2%,实测2.84%;水不溶物技术要求≤2%,实测6.67%;氯离子(Cl-)技术要求≤2%,实测5.52%。经查,当事人未经登记,该批产品进货数量155袋(40kg/袋),销售价格52元/袋,产品未售出,货值金额806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印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黔东南州从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斌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2022年11月2日,黔东南州从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李某斌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对当事人销售的“九禾”复合肥料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产品质量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总汞,技术要求≤5mg/kg,实测8mg/kg。
经查,该批产品进货数量100袋(25kg/袋),进价45元/袋,销价50元/袋,销售数量100袋,货值金额5000元,违法所得5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从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黔南州惠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惠水县某某农资经营部销售未经3C认证的强制性认证产品案
2023年3月10日,黔南州惠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惠水县某某农资经营部开展检查,发现其经营的标识为“鑫豪达”3WBD-20型背负式电动喷雾器未标注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识及无厂名厂址。
经查,当事人经营“鑫豪达”3WBD-20型背负式电动喷雾器是无厂名厂址和未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无厂名厂址和未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惠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