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于2023年2月17日对当事人金世旗城市综合开发建设(贵州)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股东设立登记一案依法作出黔市监撤登〔2023〕2号《撤销市场主体冒名登记决定书》,决定内容如下:
经查,当事人金世旗城市综合开发建设(贵州)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5日已被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2022年11月1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关于撤销李汉宇先生独立董事的申请》。2022年11月29日,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向社会进行了为期45日的公示,公示期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未提出任何异议。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所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撤销当事人2005年3月10日的独立董事登记事项。
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市场主体冒名登记决定书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0日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冒名登记决定书
黔市监撤登〔2023〕2号
当事人:金世旗城市综合开发建设(贵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MAAKLJ480B;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法定代表人:陈征;成立时间:2005年3月10日;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26号富中国际广场29楼;经营范围: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项目投资、开发、建设、管理,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以上经营项目需许可经营的项目的凭许可证或资质证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11月10日,申请人李汉宇向我局反映当事人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要求撤销当事人2005年3月10日的独立董事登记事项。2022年11月16日,我局决定受理并指派两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09年12月25日已被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2022年11月1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关于撤销李汉宇先生独立董事的申请》。2022年11月29日,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向社会进行了为期45日的公示,公示期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未提出任何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撤销当事人2005年3月10日的独立董事登记事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当事人被撤销的市场主体登记事项予以公示。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