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于2023年3月20日对当事人贵州宏灿钡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股东变更登记一案依法作出黔市监撤登〔2023〕3号《撤销市场主体冒名登记决定书》,决定内容如下:
经查,申请人王茜娴于2022年11月30日向我局提交的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2014年11月18日当事人提交的《贵州宏灿钡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工商登记申请材料签名真实性承诺书》上“王茜娴”签名笔迹与提供比对的王茜娴样本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笔迹。我局执法人员先后3次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马洪涛电话联系无果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向社会进行了为期45日的公示,公示期内无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所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撤销当事人2014年11月18日工商变更登记事项中有关申请人王茜娴的工商变更登记事项。
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市场主体冒名登记决定书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2日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冒名登记决定书
黔市监撤登〔2023〕3号
当事人:贵州宏灿钡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5767747D;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马洪涛;成立时间:2013年4月3日;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富水中路恒生大厦14层5号。
2022年11月25日,申请人王茜娴向我局反映当事人冒用其身份取得公司股东变更登记,请求撤销当事人2014年11月18日的工商变更登记事项。2022年11月29日,我局决定受理并指派两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经查,申请人王茜娴于2022年11月30日向我局提交的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2014年11月18日当事人提交的《贵州宏灿钡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工商登记申请材料签名真实性承诺书》上“王茜娴”签名笔迹与提供比对的王茜娴样本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笔迹。2022年11月30日至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先后3次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马洪涛电话联系无果。2023年1月5日,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向社会进行了为期45日的公示,公示期内,无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撤销当事人2014年11月18日工商变更登记事项中有关申请人王茜娴的工商变更登记事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当事人被撤销的市场主体登记事项予以公示。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