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未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无法取得联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撤销“黔市监撤登〔2023〕1号决定书”的决定》(黔市监撤行决〔2024〕1号)。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孙贵;电话:0851-85850105。
联系地址:贵阳市中华南路66号
附件: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撤销“黔市监撤登〔2023〕1号决定书”的决定(黔市监撤行决〔2024〕1号)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9日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撤销“黔市监
撤登〔2023〕1号决定书”的决定
黔市监撤行决〔2024〕1号
黄显勇:
2022年11月3日,你以贵州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冒用你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你在该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事项。我局受理后依法对该公司涉嫌冒用你身份信息取得登记问题开展调查,因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登记的住所进行核查未发现该公司,无法联系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将该公司相关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无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2023年2月17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作出《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市场主体冒名登记决定书》(黔市监撤登〔2023〕1号),依法撤销你在该公司的股东及监事登记(备案)事项。
2023年10月8日,在王定康与黄显勇、陈佳佳、陈育及第三人顾兴林、贵州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中,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审查认定:“从2015年3月3日陈佳佳、黄显勇、陈育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来看,陈育的签字已通过鉴定明确不是其本人所签,因此,《股权转让协议》对陈育不产生法律效力,陈育既不是绿泰房开公司股权的受让方,也不是绿泰房开公司的股东”,因涉嫌虚假登记相关民事权利存在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撤销我局于2023年2月17日作出的《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市场主体冒名登记决定书》(黔市监撤登〔2023〕1号),恢复你在该公司的股东及监事的登记(备案)事项,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搜索“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