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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案例分析(第五期):
商品、要素自由流通类

发布时间:2025-09-26 14:4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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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我们对《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类”作了详细解读,这期整理出相关案例,以便大家更好了解该条文。

案例一:某区人民政府印发的《某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若干措施(试行)》中规定:“企业接受奖励后10年内注册地址不得从我区迁出,在此期间减少注册资本、迁出、注销的,全额退回奖励。”

案例分析:上述内容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九条第(一)款“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的审查标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也规定:“(二十五)清理废除涉嫌妨碍依法平等准入和退出的规定做法。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案例中政策要求企业在本地运营时限不少于10年,在此期间减少注册资本、迁出、注销的,全额退回奖励。企业是否在本地经营和经营年限均属于企业的自主决定,不应当以政策形式干预和限制,设置市场退出障碍,具有妨碍公平竞争的效果。

案例二: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某县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经协商形成合作意向的可再生能源投资开发企业必须在某县注册成立投资开发和管理运营机构,在产值、税收等方面尽可能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投资开发企业对地方经济的贡献率将作为双方合作广度与深度的重要考量。  案例分析:上述内容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查标准。案例中政策要求具有合作意向的企业必须在本地注册,以确保税收支持本地经济发展,属于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具有妨碍公平竞争的效果。

案例三:某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招标代理询价采购邀请函要求,投标人须于2025年2月17日10:00-17:00,到某区行政中心三期某单位1109室进行现场报名并获取采购文件资料。

案例分析:上述内容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九条第(三)款“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审查标准。案例要求投标人仅能通过前往单位现场的方式获取采购文件,外地投标人来本地获取或递交文件的时间成本和交通成本相对本地投标人更高,有可能出现导致投标时间缩短,缺少足够时间撰写标书的情况,外地投标人不具优势,属于对外地投标人实施差别化对待的情形。

案例四: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材采伐指标分配方案的通知中,在申请指标分配方式”条款中规定,采伐指标的分配严格按照采伐需求的优先顺序进行排序分配,其中一条采伐需求优先排序原则确定为:优先安排自愿将采伐木材卖给县内重点保障木材加工企业的采伐申请。

案例分析:上述内容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九条第(五)款“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的审查标准。本条内容的核心逻辑是禁止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对“外地经营者/商品/服务”设置歧视性障碍。木材采伐后的销售属于经营主体自主交易行为,将“自愿将采伐木材卖给县内重点保障木材加工企业”作为优先获得采伐指标申请的条件,会造成采伐者为获得指标,优先选择将木材卖给县内企业,否则可能因不满足优先条件失去指标,限制木材对外流出;而外地木材加工企业则因非“县内企业”,被间接排斥在本地木材采购市场的竞争,难以通过正常市场交易获得本地木材资源,影响要素自由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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