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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案例分析(第七期):
生产经营成本类

发布时间:2025-10-03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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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我们对《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关于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作了详细解读,这期整理出相关案例,以便大家更好解该条文。

案例一:某区印发《关于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相关方案的指导意见》规定:“(二)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照以下分类和标准进行补助:1. 企业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评估计算每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助,一次性计发6个月”。

案例分析:上述内容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的审查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提出“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按企业纳税所得额给予补助,实质上是对特定企业的税收优惠,属于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

案例二:某县人民政府印发的激发市场活力稳定经济增长工作若干措施中规定:“新增上规入库的规上服务业和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目前在库的3家规模以上文化、体育和娱乐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案例分析:上述内容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的审查标准。以经济规模为补贴标准,实质上是变相地将补贴获取的资格限定为规上、限上的入库企业,将标准以下的企业直接排除于补贴获取的范围之外。从对市场公平竞争的影响看,有关企业在行业内规模较大,具有较强的市场力量,对此类经营主体进行奖补,会进一步扩大有关企业本身已经具有的竞争优势,挤压中小企业市场空间,造成得到补贴的经营主体“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局面,限制了非规上企业或未入库的企业公平获取财政奖补的机会,降低企业竞争积极性,影响市场公平竞争。

案例三:某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加快发展电子商务业。……积极支持×××电商平台做大做强,打造一批在全国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电商企业和品牌

案例分析:上述内容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的审查标准。案例中文件明确指定扶持×××电商平台,构成对特定经营者的选择性支持,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通过明确企业名称直接限定受益主体,形成排他性政策支持,损害其他经营主体平等竞争权利。从公平竞争的角度,政府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破除妨碍公平竞争的体制机制障碍,依法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确保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不仅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也有利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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