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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解读(第八期):
关于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标准

发布时间:2025-10-07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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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二)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

“(三)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解读: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本条聚焦于行政权力对经营者市场行为的不当干预与操控,其手段包括以行政命令、政策文件等强制或变相强制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是通过提供排他性许可等,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创造便利。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促使经营者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使特定经营者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利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不利于产业创新与升级,最终损害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合法权益。

二、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本条聚焦于对价格形成机制的越权干预与不当倾斜,其手段包括突破法定权限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以及针对性地为特定经营者设定优惠价格等。通过违规操控价格信号或给予个别经营者特殊价格待遇,使特定经营者在成本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并获取非市场化利润,不利于市场价格机制正常运行、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影响资源依据价格信号合理配置及产业在公平环境中实现升级与高质量发展。

三、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本条聚焦于对市场自主定价机制的直接破坏与不当操控,其手段包括超越法定权限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直接规定价格水平、限定价格浮动范围,或是通过行政命令、政策指导等方式强制经营者调整价格等。通过直接干扰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形成过程,扭曲价格信号,使受偏袒的经营者规避正常市场竞争压力并获取不合理收益,不利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阻碍经营主体公平参与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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