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案例分析(第九期 ):
关于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类
                                        
                                    
                                    
                                        
                                    
			    
                           
                             
				  上期我们对《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经营行为类”作了详细解读,这期整理出相关案例,以便大家更好理解该条文。
案例一:某市印发《某市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就地转化工作实施方案》,规定:“3.规范矿产资源加工场地。针对我市目前矿产资源加工场地“多、散、乱”的现状,由经开区牵头,×××公司配合,组织×××铝业和×××公司两个大型企业在其厂区周边分别设置一个或多个大型的矿产品加工场地,该场地直接进入相应的用矿企业。统一设置的场地建成后,组织力量全面清理全市其余的个人场地,以促进用矿企业集聚铝矿资源,便于用矿企业监管矿产品加工环节,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解决因场地不规范而可能导致重复征税等问题。”
案例分析:上述内容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审查标准。案例中的规定通过行政手段强制清理市场现存加工场地,人为制造市场准入壁垒,直接干预了矿产资源加工市场的竞争格局。指定两家企业设立专属加工区的做法,实质上构建了行政主导的市场支配地位,使特定企业获得排他性经营优势,导致市场资源向少数经营者倾斜。这种行政干预不仅剥夺了其他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机会,更可能引发上下游产业链的连锁垄断效应——上游矿产供应被迫依附指定加工企业,下游用户则丧失原料采购选择权,最终形成行政权力庇护下的封闭式市场结构。
案例二: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某县县级冻猪肉储备实施方案》规定:“动用储备冻肉的结算价格,原则上按略低于各乡镇(街道)市场平均批发价格。特殊情况下,由县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储备猪肉具体的出库批发价格。”
案例分析:上述内容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的审查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国家储备糖和储备肉交易服务价格政府定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规〔2018〕65号)规定:“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取消国家储备糖和储备肉交易服务价格政府定价”。《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动用储备冻肉的结算价格,参照入库成本、品质差价随行就市,并经当地专员办核定。”《贵州省省级储备肉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动用储备猪肉的结算价格原则上统筹考虑实际入库成本和承储企业所在地同期同类猪肉市场监测价格合理确定,必要时可按照低于市场价格执行。”这些条款均表明价格并非强制执行低价,案例中的措施规定动用储备冻肉的结算价格原则上略低于市场平均批发价格,一定程度上将影响企业经营成本,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