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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问题解答(第十四期)

发布时间:2024-08-06 17:2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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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应主动公示的事项有哪些?

答: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另外,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合并、分立、减资、清算、解散等新《公司法》规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相关情形,应依法公示。


问题二:

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简易注销?
答: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问题三:

什么是强制注销制度?

答: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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